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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权、福利国家与现代行政法任务的变迁

  

  三、福利国家中的现代行政法


  

  作为宪法意义上的福利权需要借助行政法的具体化,福利权才有可能成为一种个人可实际享有的权利。现代国家自20世纪初始,因自由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弊病引发了国家行政任务的巨大变迁,福利国家逐渐形成。“这种由国家向个人提供福利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发展的理念,成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11]《福利权研究》也在福利国家的制度架构内,展开论及了与现代行政法相关的若干问题。


  

  福利国家基于“父爱主义”对个人作出强制性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是现代行政法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如对个人实施强制保险、强制检查等引起的合法性争议,已有相关国家的立法例。[12]如在德国历史上,“18世纪80年代,俾斯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引入了强制性疾病、事故、老龄和伤残保险,分别在1882年、1884年、1889年立法。……在英国本国,一个友好的评论家在1809年观察到,‘俾斯麦已经找到了社会邪恶的根源所在,他热情洋溢地宣称,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关注弱势成员的福利’。”[13]正如有学者所说,福利国家“从社会福利措施的演变来观察,其基本理念由早期的防治贫民暴动、维持社会治安,经由工业化、社会解构之后以避免社会问题为目标而由国家承担起社会照顾的责任,演变到以法定强制保险来保护国民免于一般性的生活风险(生老病死等),在此庞大的社会安全机制之后的基本理念已有数度巨大的变迁。”[14]这种福利国家的思想与行动,已为现代行政法所关注并吸纳,成为现代行政法转型的一种社会动力,从而塑就“行政给付理论”。“所谓给付行政,又可称为服务行政或福利行政,系指提供人民给付、服务或给与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15]在给付行政之下,“行政法之任务不再限于消极保障人民不受国家过度侵害之自由,而在于要求国家必须以公平、均富、和谐、克服困境为新的行政理念,积极提供各阶层人民生活工作上之照顾,国家从而不再是夜警,而是各项给付之主体。”[16]所以,“福利国家之行政法,既以提供国家之生存给样与提供福祉为要职,由此,国民方面享有要求国家照顾安全之权利意志,可产生反射利益。换言之,福利国家时代很多以前被认为是反射利益的问题,均以成为具体的主观之权利而得在法律上主张。”[17]


  

  由于传统行政法主要通过干预行政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这种法律手段难以有效地调节福利权引起社会关系,因此,现代行政法必须纳“给付行政”入于自己的理论体系之中;同时,福利行政的成长在相当程度上也促进了政府活动的多样化,也促使现代行政法体系的不断自我革新。如,福利民营化的发展构成了福利国家行政法中的一个亮点,成为现代行政法不能忽视的一个国家行政现象。“在现代行政国家中,由于福利行政日益发挥着较为重要的生存照顾作用。为了更富效率地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并减少财政负担,原有的福利项目被不断予以民营化,许多原有的政府职能转而由私人机构来承担,以私法手段实现目标的措施日益增加。而行政行为的方式选择亦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例如,借助一定的契约方式、引入招标投标程序等。整体上,福利行政领域正在开始出现一种放松规制的现象,政府作用和职能似乎开始弱化。”[18]所以,作者明确表示:“本文试图论证这样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尽管对福利权的宪法地位抑或性质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不意味着福利国家的发展,抑或福利行政的过程因此就会受到明显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之上,某种较为现实的路径正是通过福利行政过程中福利权的保障展开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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