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侦查思路的转换

  
  (一)从“关系主义”转向法律至上

  
  建设法治化国家,要求法律至上。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执法者素质的欠缺,法治建设根基的薄弱,致使“关系主义”一直占据着执法者的思想,当然也占据着侦查人员的思想。为了实现侦查的法治化,必须逐步消除执法中的“关系主义”,而以法律至上取而代之。

  
  侦查过程中,遇到问题侦查人员的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从偏重于实体转变为实体和程序并重

  
  长期以来,侦查办案习惯于依照实体法开展活动,而忽视程序规范。在尚未十分强调走法治化道路的历史时期,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在强调保障人权的历史时期,依程序侦查成为一项无法忽视的内容。程序是保证侦查走上正规化的制度保证,在程序约束下的侦查才能切实保障人权。忽视程序的侦查或许是高效的,但它容易使侦查人员非法办案。没有了规矩,没有了制度的约束,侦查的法治化也将失去保障。对现代侦查工作来说,必须实体与程序并重,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三)从对证明能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

  
  有的东西可能有证明力,但可能没有证据力。长期以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只注意痕迹、物品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的证明力,而忽视这些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的证据力。这种情况在并不十分重视程序的时代也许是正常的。但在强调程序的背景下,就必须不但关注所谓事实的证明力,更要关注所谓事实的证据力。

  
  在讲究程序的时代,一种客观上具有证明力的东西,可能因为侦查主体操作不当,或违反程序而使有证明力的东西失去证据力。如果没能从对证明能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就会使侦查工作经常陷入被动。侦查人员可能因此而受处罚,侦查办案可能因此而招失败。

  
  因此,要求侦查人员,要以法律真实观取代客观真实观。在侦查过程中,要善于将思路后移,从侦查的圈子里跳出来,多从审判的角度思考问题、办理案件。想想审判人员可能如何看待犯罪事实,会如何认定犯罪证据,侦查人员认为的有证明力的事实,审判人员会是什么看的。侦查人员认为有证明力的东西,审判人员是否也会认为它确实具有证据力。侦查的思路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

  
  (四)从形式上的对抗制转向实质上的对抗制

  
  从侦查诉讼的角度看,控辩双方对抗的强度将越来越强。将从之前的形式对抗转向实质上的对抗。这种转变是诉讼进步的必然。作为侦查主体应顺应这种变化。一方面认识到转变的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应根据变化的需要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只有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才能在实质性的对抗中处于主动。如果还只是将对抗停留于形式,那么出现诉讼失败则是不可避免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