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随着传感技术进步,基于传感技术而建立的传感网络即将快速地出现。这种境况在为防控犯罪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这是一种介于物理与虚拟空间之间的一种新空间。
侦查主体应明确地认识到虚拟空间与传感空间的存在,并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有意识地在虚拟空间、传感空间里开展侦查工作,根据虚拟空间、传感空间的特征部署侦查工作、收集犯罪证据、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三)侦查路径从注重从案到人转变为从案到人与从人到案并重
在农业、工业社会,侦查路径通常都是从案到人。那时偶尔也从人到案,但那只是极少量的。而当出现了虚拟的社会,当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交织在一起,当现代信息技术主宰着人们的工作、生活时,侦查路径的选择便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在不知不觉间,单纯选择从案到人的侦查路径已经行不通,很多时候必须选择从人到案的路径。
所谓从案到人,就是先发现刑事案件,之后围绕案件采取侦查行动,直至发现犯罪嫌疑人。而从人到案,是指先获取某一方面的信息,根据对信息的研判,找到某人或某些人,进而与已发的某一案件相关连而破获案件。
在信息化特征很明显的社会里,人们行踪的容易暴露,为从人到案开展侦查提供了机会。而公安机关信息引导侦查平台的搭建,使从人到案侦查有了根基。社会的“全景敞视式监狱”[③]特征、大量信息的采集与存储、大量系统和数据库的应用为从人到案侦查提供了条件,而网络化环境下获取信息的便捷使开展从人到案侦查有了保证。
在现代社会,走从人到案的路径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如果该走从人到案的路径时你不这样走,那么,侦查路子必然是弯曲的,低效的。根据情况,该从案到人就从案到人,该从人到案就从人到案,两条路径应并举。
网络犯罪必然会涉及到虚拟空间,而许多传统犯罪也会与虚拟空间相连。传统犯罪的主要罪行可能发生在物理空间,但从属犯罪行为也可能出现在虚拟空间。因此,在信息化特征十分明显,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的时代,从人到案的侦查路径常常表现为与计算机、网络相互联系的特点。即信息——计算机、网络——人——案件。这一从人到案的侦查路径可相应地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信息到机”阶段,侦查人员要从信息入手追根溯源定位到作案的计算机;二是“从机到人”阶段,侦查人员要对操作计算机的作案人进行同一认定。这两个侦查阶段有着重大的不同:1.“从信息到机”阶段是虚拟空间的侦查,而“从机到人”阶段则是物理空间的侦查;2.前一阶段的任务是查找虚拟空间的“元凶”,后一阶段的任务则是认定物理世界的元凶;3.前一阶段的依据是电子形式的痕迹物证(如比特流、电子指令、密码、IP地址、电子文件等),后一阶段的依据则是各种传统形式的证据;4.前一阶段的侦查措施是各种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滤网、数据跟踪、计算机系统勘查、电子数据分析与鉴定等,后一阶段的侦查措施则是传统的取证手段,如讯问、询问、辨认、实地勘验、物理搜查等。[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