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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制作情况调查及其改进建议

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制作情况调查及其改进建议


谢杰


【全文】
  
  笔者抽样调查2004年1月至2009年5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制作的80份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在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反映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制作存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关于起诉书制作规范的规定,本文就制作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的要点展开分析,提出改进建议,旨在强化公诉文书制作能力,在类案文书制作的微观层面,为公诉部门探索起诉书改革献计献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

  
  一、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调查发现,部分行贿人(行贿单位)属于多次行贿,或者由于行贿数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起诉书在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叙述部分没有进行特别指出。

  
  笔者认为,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部分的内容,应当明确表明其是否因行贿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因行贿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起诉书中严肃且特别突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贿记录,通过具有延续性的行贿违法犯罪历史记录反映涉案人员、单位的情况,有利于同行贿犯罪档案进行衔接。细致记录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贿历史能够为今后对行贿人的恶性等级分级等改进行贿犯罪“黑名单”系统的技术措施做好铺垫。

  
  对于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应当列于作为被告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前。值得关注的是,调查中发现,有的起诉书没有注明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笔者认为,起诉书应当注意详细记录单位犯罪中作为被告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拘留转取保候审、拘留转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流程与期限。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调查发现,有的行贿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以行贿罪立案,但进入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改变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起诉书在案由部分直接将案由表述为“被告人庄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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