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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中的法学教育理念

  
  (四)教育方法滞后

  
  阻碍了法律人专业技能的培养由于法学教育过分强调法律的理论知识,忽略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只关注理论的东西,忽视实践的能力;只注重条文的记忆,忽视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因而导致学生在就业后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不能把所学知识与法律职业活动直接联系起来。

  
  三、社会转型期法学教育的理念

  
  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总是要以一定的教育理念和目标为深层动因,而一定的教育理念和目标又要受特定的社会状况制约。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与制度变革导致的思想变动,使得人们在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方面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动。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在观念上的转变,也就必然敦促法学教育理念的重大变革,否则,法学教育理念的滞后势必阻止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最根本的弊端在于教育理念的滞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和适应世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化、国际化、信息势,不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日新月异的变化。在此教育观念的支配下,法学教育偏重专一教育模式,拘泥专业领域的知识传授,教育过程相对封闭,忽视学生个性的发挥和张扬,以及个人内在的心理、道德品质的培养,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因此,必须树立现代化的法学教育理念,即: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具有高尚司法品格的治国人才。正像李龙教授所言,变“对口教育”为素质教育,变专才教育为通识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品德;要使他们具有法律信仰,把握法的精神[7]。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更重要的是应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严格的司法伦理。传统教育将教育活动本身视为中心环节与终极关怀,重视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但却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因素。素质教育则注重高等教育活动的人本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使学生的潜力和才能得到最大的开发。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使命,以培养诉讼人才为核心,人为地限制了法科学生的发展空间。依法治国赋予了法学教育全新的使命,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涵,刷新了法学教育观念。法治国家需要全新的法律概念,社会的发展呼唤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顺应时代的需求,强化通识教育,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素质治国的栋梁。因此,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应当拓展法律的应用空间,应当以培养治国人才为教育目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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