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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三)当事人的选择权

  
  1.若加害人可以确定,受害人以侵权之诉起诉加害人,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加害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即部分无力赔偿或者全部无力赔偿,由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书,确认加害人无赔偿损失的能力,受害人据此终结裁定书仍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以侵权之诉向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经营者行使求偿权。因按照补充责任的原理,加害人可以确定的,受害人只能首先向加害人行使求偿权,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二是受害人权衡利弊后也可以以合同之诉向经营者行使求偿权,经营者在出现消极侵权行为时,可能既违反法定义务又违反约定义务,出现责任竞合,甚至还会因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有高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约定,导致经营者在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经营者对积极义务的违反究竟应承担什么责任,受害的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

  
  2.若加害人无法确定,其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资格丧失,应视为加害人无赔偿能力,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之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以合同之诉求偿。

  
  (四)当事人的抗辩权

  
  根据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受害人可以单独起诉直接侵权行为人,但不能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若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法院必须追加直接侵权人合并审理,并且一并作出裁判,除非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方可依顺位补充起诉补充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享有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权,即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和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权利。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时,赔偿权利人可以先起诉直接责任人,而不必追加补充责任人为被告,此时,由于该诉讼结果与补充责任人的利益具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故补充责任人有权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若直接侵权人无力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权利人转而向补充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则补充责任人亦享有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权,即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权利。

【作者简介】
杨连专,男,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副教授,法学硕士。
【注释】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法律适用.2003(6).16-20
姜淑明:论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湖湘论坛.2007(5)
张新宝 李青林:共同侵权责任十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8).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黄龙:民事补充责任研究.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12)
王宇娣:论侵权补充责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王宇娣:论侵权补充责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陈业业:论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海峡科学.2007(10)
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法律适用.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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