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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杨连专


【摘要】侵权补充责任不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是一种独立的侵权民事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种类型、两种典型形态;侵权补充责任的边界有两条,一是定性边界,一是定量边界,厘清边界旨在避免侵权补充责任的滥用;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结构为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受害人起诉直接侵权人后,若未获赔偿或未获全部赔偿,可以向补充责任人提起诉讼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和抗辩权。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性质;类型;边界
【全文】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侵权补充责任虽然已经在实践中大量应用,但是,其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还远未系统化,甚至对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还存在着颇多的疑义。一般认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这个概念以及对其性质的界定似乎已成为目前学界的通说,被大量的研究者毫无疑义地引用。按照这样的观点不难推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而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按份责任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形态。事实上,把不真正连带责任学说视为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得商榷的。第一,从逻辑上讲,不真正连带责任已经属于具体责任形态,在其下再造一个下位概念,这是否意味着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不同的类型?不属于补充责任的责任又叫什么责任?补充责任如何与之区别开来?第二,如果侵权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种概念,那么,种概念应当具备属概念的所有特征,然而,侵权补充责任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着巨大的差别,比如,1.不真正连带责任通行“最近”原则,受害人可以向“最近”的责任人请求赔偿,而不论其是否终局责任人。而补充责任就不存在“最近”原则的适用问题,各个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只有先后顺序之别。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时,受害人对于各个责任人享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不必遵循顺序的规则。而补充责任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有顺序要求的,对直接加害人的请求权是第一顺序,对补充责任人的请求权是第二顺序,在权利人行使第一顺序请求权的时候,第二顺序请求权是“备用”状态,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已经实现,则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消灭;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实现,则权利人可以行使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来实现权利。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所以,侵权补充责任并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像张新宝教授所认为的,“补充责任是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应的一种责任”也就是说,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处于同一位阶,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认真研读《担保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会发现,在我国正式确立侵权补充责任之前,相关责任的承担大多是根据过错原则,通过适用独立责任的方法解决的,少量则通过追究相关当事人共同责任包括连带责任的方法解决,今天的补充责任是一种在既有责任形态基础上通过立法改造而发展起来的新型民事责任形式——确切地说是游离于共同责任与单一责任之间的牵连性责任。之所以放弃原有的操作方式而进行新的制度设计,除了厘清原有制度的模糊外,更重要的还在于,补充责任在解决责任承担问题的同时,还兼顾解决了责任人之间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包括责任大小与承担办法等,使得侵权责任制度更加公平公正。基于补充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对其进行定义时,就可以略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属性,突出其补充属性。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侵权补充责任作如下定性: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侵权赔偿责任,是附条件的赔偿责任,是牵连性责任,是形式责任,是非终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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