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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大监督权的构造和疆域

  
  三、人大监督权的疆域:权利的保障、权力的监控

  
  人大监督权的疆域是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作为人大监督权的主体的监督权所及的范围、深度和版图。所以,人大监督权既要及予权利又要及予权力,才能真正实施和实现宪法所赋予人大监督权的目的、权能,从而最终实现和实施宪法所承载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和法治的宗旨和要义。

  
  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而言,人大监督权疆域所及于的权利,无论在范围还是在深度方面都明显的存在缺失,也就是说人大监督权对权利的保护和保障明显的是一片空白,这也难怪诸如“齐玉苓案”、“收容遣送案”等发生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老百姓无处“求救”,国家机关无所适从,甚至连作为公平正义代表的法院也诚惶诚恐而几经周折才得以勉强解决。所以,就权利的人大监督权的保障,我国必须而且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而国内轰轰烈烈讨论的国外的司法审查和人大监察制度应该是我国吸收和借鉴的较好的人大监督权制度。另一方面,人大监督权的疆域所及的权力,在我国虽然说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或者不足,但总体上我国已经构建了基本的权力人大监督权制度,只是某些方面又待完善和健全,比如会议监督权的程序问题,审查批准权的权限问题等。但是对于权力的特别监督权,比如弹劾权、监察权制度也是一片空白。

  
  宪政总是和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联系在一起;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不存在——就和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就不存在一样。在有人宣称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文字或精神时,关键是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来解释宪法有关条款的含义,并判定受挑战的法律是否真的违反了宪法——就和有人宣称行政规章违反了某项特定的立法,因而必须解释立法条款并决定行政规章是否与之相抵触一样。只有这样,宪法才和普通的法律一样具有实际效力,能够赋予具体当事人以权利或义务,因而也能被法院直接引用为判案依据。[③]可见,司法审查是既保障权利的,又监控权力的,是“一箭双雕”的制度。所以,没有司法审查,不仅是制度、宪政和法治的缺失和不健全,也是权利保障和权力监控的不力、不当和不圆满,更是与宪法、宪政、法治的本质相悖。而关键的问题却是,人大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和特定条件下的临时会议。这样,问题的实质又成了人大监督权的内部构造问题,也就是由谁来享有和行使作为人大监督权的司法审查权。当然,由于我国人大监督权的构造不健全,诸如此类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明的发展会越来越紧迫的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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