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大监督权的构造和疆域
李建东
【摘要】人大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一项基本权力,是保证和保障人大的其他权力实施和实现的最后最终的屏障和防线,并进而确定和决定人大在国家体系中的
宪法与宪政地位状况。然而,最终的决定因素却是人大监督权的构造和疆域状况,构造包括内部和外部,内部是存在的根本,是主体理性的要求,外部是生命力之所在,是程序理性的要求。疆域则是内、外部构造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的外在表现。目前我国的现状,监督权的内部构造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这势必导致外部构造的不足、不力和疆域的模糊。因此,必须根据主体理性进一步型塑内部构造,并进一步完善、强化和明确外部构造和疆域。
【关键词】人大;监督权;构造;疆域
【全文】
轰动一时的“齐玉苓案”、“收容遣送案”等诸多的案件,虽然最终对公民权利作出了相当程度的保护和保障,然而,它们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反映和表现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不健全、不成熟。而其根本原因则在于人大监督权构造和疆域的规定不甚明确、清晰,结果必然是监督不力或不当。所以,对人大监督权的构造和疆域的探讨和实证,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是同样的重要。
一、人大监督权的正当性:权力来源于权利
我国《
宪法》第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宪法学的基本的首要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同时也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与机关。即权力由人大行使,权力来源于权利。所以,人民享有和拥有什么权利及怎样的权利决定和影响着权力的塑造和构建。可见,权力是权利的特殊表达方式和称谓。为此,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该条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明确规定。因此,我国人大监督权的来源是正当的,它来源于公民的监督权,是公民监督权在权力语境的特别表达和称谓。然而,正当性却不能解决公民的监督权及其他
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和保护问题,也不能解决人大监督权是什么、怎么样、如何行驶保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去探究人大监督权本身的问题,其本质就是构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