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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诉交易看如何建立我国特色的认罪程序

  

  困惑人们的第二个谜思是:辩诉交易是对事实进行了交易,即将真实“交易”成不真实,或者扭曲了案件事实。这种想法与第一种谜思有雷同之处,它片面地认为检察官和被告无中生有,或者故意扭曲事实进行辩诉交易。诚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辩诉交易的结果并不反应案件事实的全部,但是,任何辩诉交易均是建立在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而且有相当证据证明这种事实存在的基础之上的。曾经有过一段时间,在辩诉交易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法庭对事实本身并不过分重视,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则辩诉交易成立。经过多年的改革,现在任何情况下的辩诉交易均需要有相当的证据基础,并且,法官需要对此作出常识性的判断。从理论上说,一个没有事实基础的辩诉交易,即使控辩双方不持异议,法官也是有权力予以拒绝的。客观地说,在经过控辩双方评估后进行的辩诉交易均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辩诉交易的结果虽然只是反映了事实的一部或者一个角度,但并不是建立在空中的楼阁,其是有坚实的事实基础的。


  

  产生该谜思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学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对于客观真实孜孜以求。他们认为,只要竭尽司法资源之所能就可以找出客观事实的真相。退一万步而言,即使不能发掘客观事实,也决不能从追求客观真实的目标上有所退却。所以,任何对事实有所回避的做法均是不符合追求客观真实的法律理想。辩诉交易不仅没有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真实,而且还出于现实需要对某些事实予以回避或者隐藏,自然会被某些人所拒斥。然而,平心而论,刑事司法程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发掘客观真实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问号。从追求客观真实上看,我们有更好的途径。科学家在寻找科学证据的过程中从不需要考虑我们在刑事程序中所要考虑的诸多问题,如证据的合法性和被告人的充分辩护权,也不需要考虑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是案件事实的最大的、也是最可靠的信息来源。可见,刑事司法准则中不强迫自证其罪,包括沉默权的考量,显然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真实。因此,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追求客观真实的路途中充满着荆棘,而这些荆棘很多均是人为设置,其目的在于保护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这也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因为如此,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揭示事实真相本身具有天然的缺陷,如果将客观真实作为其目标则与司法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相悖。而辩诉交易也不是从追求案件事实的目标上完全退让,它只是在需要的时候做了战略上的退却,在不影响揭示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犯有罪行——的前提下,选择性地披露某些事实。它虽不是追求案件事实全部真相的最佳途径,但是依然履行了刑事司法制度追究事实真相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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