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一些国家规定婚姻意思错误无效或可撤销,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与民法总则中的无效或可撤销并非同一原理。因此,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则,不适用于婚姻或遗嘱。”[26] 迪特尔·梅迪库斯在谈到撤销权范畴的界定时说:“《
婚姻法》第
31条至第
34条也为婚姻(Ehe)规定了一些撤销事由。这些事由虽然在很大程序上与第119条、第123条规定一致,但是
婚姻法对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了完全不同于第
142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因此,《
婚姻法》使用的术语也不是“撤销”(Anfechtung)婚姻,而是解除(Aufhebung)婚姻。因此,一般的撤销规则对此不适用”。[27]
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先生也认为,民法总则关于错误之规定(第88条),亦不能适用亲属法。根据戴先生的观点,“在身份行为,关于‘人之同一性’有错误时,则因意思之不一致而无效,非仅可撤销而已;倘系关于‘人之性质’错误,亦应适用亲属法规定(民997条、引不告知重要事项而为欺诈),或类推适用亲属法规定”。[28]应当指出的是,台湾亲属法规定欺诈姻可以撤销,因而,对于婚姻意思错误中“人之性质”错误,直接按照欺诈婚姻或类推处理,是完全可以的。但我国婚姻法没有欺诈婚姻可撤销的规定,对于“人之性质”错误,按可撤销婚姻处理,缺乏法律根据。在我国,除了“人之同一性”错误可以作为婚姻不成立处理外,对“人之性质”错误,除非有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应当按有效婚姻处理。
【作者简介】
王礼仁,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注释】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1980年6月四版,史尚宽先生自序。
陈棋炎《亲属、
继承法基本问题》,台湾瑞明印刷厂1980年版,第1 —2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40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但德国民法没有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规定。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蔡辉龙《论两岸婚姻条件之差异》,白沙人文社会学报,创刊号,2002年10月,第15——54页。
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2版,第184页。
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第419页。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版,第185页。
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1版,第46页,注117。
栗生武夫着《
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9页。
栗生武夫着《
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8页。
栗生武夫着《
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8页。
栗生武夫着《
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8——59页。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296页。
瑞士民法典亲属法(节录)http://www.314law.com.cn/info.php?id=451。但该规定已经被删除,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
费安铃、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1版, 第47页。
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假婚无效)规定:1.不组成家庭的婚姻可宣布无效。2.民事登记机关有权提请法庭宣布假婚无效;如一方结婚的目的不为组成家庭,则另一方有权诉请法庭宣布婚姻无效。3.如法庭审理前原登记结婚的双方事实上已组成家庭,则该婚姻不得被宣布为无效。
中国法学会
婚姻法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2月1版,第473页。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14版,第296页——297页。
http://bo.io.gov.mo/bo/i/99/31/codcivcn/codciv1501.asp
中国法学会
婚姻法研究会编 《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2月1版,第233页。
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29——130页。
费安铃、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1版,第46——47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0—561页。
戴炎辉 戴东雄《亲属法》,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8月修订版,第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