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的适用问题
王礼仁
【全文】
“亲属法有其特殊性质,而与债法、
物权法大有径庭,尤其与民法总则之关系究应如何适用,殊堪研究”。[1]亲属法究竟是否适用民法总则(我国目前是《
民法通则》),“此问题,大大苦恼了民法学者,尤其对研究亲属、继承者,堪可称为迎面就压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2] 实际上,这个问题不仅对研究亲属法者“压得透不过气来”,对司法工作者更是“压得透不过气来”。可以说,它是司法工作者所遭遇的一条迎面而来的“拦路虎”,也是影响司法统一的一个最大障碍源。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民法总则能否适用
婚姻法理解不同,其判决结果则大相径庭。如同是欺诈婚姻,适用民法总则,婚姻则无效;不适用民法总则,婚姻则有效。
从我国现有的著作来看,对民法总则与
婚姻法关系的研究,往往限于作一些空泛介绍,对一些具体问题尚缺乏深入检讨,更没有形成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价值的“共识性理论”。由于缺乏具体理论的指导,民法总则适用
婚姻法的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因而,加强民法总则与
婚姻法关系的研究,解决民法总则在
婚姻法中具体适用问题,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法总则中的行为之能力、意思表示虚假、欺诈、错误、代理、附条件或期限、善良风俗等,是否适用
婚姻法以及如何适用
婚姻法,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限于篇幅,这里先就意思表示虚假、错误等在
婚姻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