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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盗后撞死人,车主因未投保交强险仍担责?

机动车被盗后撞死人,车主因未投保交强险仍担责?


储涛


【全文】
  
  6年前,周某购置了一辆黑色索纳塔轿车,2008年12月11号深夜,这辆轿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第二天他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开具了失窃证明。两星期后,派出所找到了周家,告知车是找到了,但暂时不能拿回来,因为汽车被盗后撞死了人。原来,汽车被盗后,被人改装后拿去使用,去年12月26号,在某路与一辆逆向行驶的无证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陈某当场死亡,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今年5月,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一笔11万的死亡赔偿金。这令周家一直都想不明白,车子被盗,人是偷车贼或收赃者撞的,为何死者家属要他们给这起事故“买单”?

  
  一审车主要赔11万元

  
  今年8月4日,常州新北区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理由是,虽然有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原告仅主张的是因被告在车辆交强险期限到期后未再续保,而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实,车辆交强险到期时间在先,被盗时间在后,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其行为具有过错,因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因近亲陈某死亡的死亡偿金损失11万元。

  
  被告:“被判得一头雾水”

  
  “我们家因为经济问题,本打算把车子卖掉,因此交强险到期快一月了,并未交纳。但我此间一直把车子放在小区里,根本没上过路,也就不会出交通事故,没交又会出什么问题呢?”周某说,一审裁决生效后,他家房子被封了,全家都炸开了锅。

  
  周某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本身就可以退保。从这点上看,法院认为因他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本身根本就说不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与保险有关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事法律基本理论,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符合其四大构成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过错;3有损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这四大要件同时满足时,民事侵权责任才产生,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不是特殊侵权案件,故从上述四方面分析,即可得出周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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