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经济学引入与应用分析
长期以来,西方和我国传统的法学观念都认为,法只能解决公平正义问题,不解决经济与效益问题。但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西方法学界的一门法学和经济学有机结合的新兴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被引进并得到长足发展。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制度和规则的履行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者带来效益或成本”、“以效益为主题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立场”。法律经济学认为诉讼本身既不产生财富,也不能使财富升值,但诉讼是保证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良性运作,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法律经济学认为“司法服务实际就是法律市场中的一件商品,司法效果的衡量以法律是否能及时、准确地恢复当事人之间权利平衡和用最少的人、财、物消耗以满足人们有效的权利经济需求为标准”。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与法学有机结合起来,研究经济与法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其规律性,为我们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环境。法院工作者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这门新兴学科内容,指导审判实践。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对资源配置优化高效的追求,要求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公正与效益的统一。建国六十年来,我国确有长期不按经济规律办事,高消耗、低产出,高投入、低效益的惨痛教训。以至于法官中公平与效益对立难以统一的观点,片面强调司法公正的观点,执法环境差难保公正的观点相当盛行。办案不考虑诉讼效益几乎成为惯例,追求公正不顾成本成为思维定式。
建设社会主义就是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法制象征的审判活动,绝不能不顾经济或社会成本,游离于诉讼效益之外去追求所谓的“公正”。没有效益的审判是没有意义的,根本不可能代表严肃执法和法律的尊严。对于诉讼效益的追求必须在审判活动中取得应有地位,得到应有的重视,审判活动也应该尊重经济规律,使其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效益最大化,以此获取社会公众对法律适用和寻求法律保护的热情,使依法治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四、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益的兼容并进
研究诉讼成本与效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公平与诉讼效益的兼容并进。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运用经济理论改善法律制度,把诉讼效益作为审判行为的价值目标,以达到诉讼所要达到的理性选择。首先要解放思想,按照胡总书记科学发展的要求,着眼于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和法学经典作家在特定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的某些个别论断结论和规定,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法学基本理论、法条法规的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坚持科学态度,大胆进行探索。在审判活动中摒弃那种不顾效益,把审判活动追求的目标仅限于公正裁判,排除社会冲突的单纯社会效益的观点。把追求诉讼效益引入办案指导思想,实现法院判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次是挖掘潜力;切实降低办案成本。据不完全统计,有的专门法院年人均办案只有3.03件,而地方法院人均年办案数是专门法院的十倍甚至百倍,每件案子平均办案支出大大低于专门法院。这足以说明降低成本的潜力之大。对此专门法院的法官们更应该有紧迫感和责任心,当务之急是提倡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这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只有如此才能在减少诉讼支出,提高诉讼效益上有所作为。第三是审判实践中重视诉讼成本效益,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我们所要追求的是国家、社会的经济效益,而不是贪赃枉法、腐败堕落地去集敛个人财富,迷失了正确的方向就会走到邪路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