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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办案成本的思考

  
  二、诉讼成本与效益关系的分析

  
  研究诉讼成本与效益的问题首先需要考察的是诉讼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法院通过受理案件,依法判决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活动,将法律适用于案件上,以惩处犯罪,体现公正,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在这里司法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要取得政治的、社会的、伦理的和经济的效益。法院的司法活动代表着正义与公正,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无论需要多大的支出与代价也必须付出,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然而从效益的角度分析,不少案件的审理支出大、效益差,不但不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反而凸显了法律的软弱与无奈。据中南政法学院郑永流等人关于国民解决纠纷方式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对包括农户、村组干部、乡企老板问及遇到纠纷时哪种方式费时最少时,选择打官司的仅占10.39%。可以说诉讼成本的高低是直接影响人们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行为的晴雨表。事实上诉讼公正的取得从来没有,也绝不应该是不计成本的,而应该是以最小的投入去获取最大最佳的效果,这就是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研究诉讼成本和效益的问题,还需要考察诉讼成本和效益与公正的关系。公正公平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权威辞书中公正的概念被界定为“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一事物或行为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公正的本质既不是神的旨意,也不单纯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受经济发展制约,是一个动态的有着不断延伸和扩展内涵的概念。

  
  让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公正与效益的关系。一方面公正与效益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表现为矛盾。其矛盾的表现一是由于历史发展、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的差异,使公正与效益常常表现为对立、不同步、不同一,甚至差别巨大。社会对公正与效益的追求也呈现复杂性、多元性,使衡量公正与效益的标准经常因时、因人、因地而异,很难把握公正与效益的平衡点。二是作为司法行为的审判活动,经常感觉到公正与效益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办案质量不高、超审限、效率低下、执法不严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益的提高,由于经费不足、开支困难、执法环境恶劣等等困难,实现司法公正又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公正与效益又具有同一性、统一性。矛盾的双方共存在一个案件之中,同处于一种社会形态和环境之内,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是实现效益的催化剂,也只有高效益才能确实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从社会群体意识讲,人们对诉讼公正的追求,说到底是对利益、权利公平的追求,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把公正与效益统一到维护公民法人和一切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上是法官办案的第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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