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成本高、效益差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不难发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办案效率不高。据统计,我国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低于国外法官。由于专门法院的特殊性,其人均年结案数更是低于地方法院,尤其低于经济发达地区城市法院,有些地方法院一名法官的年结案数就相当于一个专门法院的年结案数,案源不足,效率不高始终是制约专门法院发展的大问题。
2、调查、执行难。同一案件反复取证,多次调查在审限内不能结案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判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判决书如同白条,丧失法律权威。
3、办错案。由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适用程序法、实体法错误,发生错判被发回重审、改判或指定再审。
4、诉讼程序设置不科学、不经济。审判程序强调公正严密而忽视对诉讼成本的考虑。执行程序缺乏灵活而更显机械僵化。
5、法官成本效益观念淡漠,对案件诉讼成本支出很少关心,对诉讼效益的多少知之不多。
诉讼效益低下造成了严重后果:一是从刑事案件看,审案超审限、办错案或者判决畸重畸轻,致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被惩处间隔时间过长,罪罚之间的因果关系淡化,刑罚对犯罪的惩戒作用和对社会其他不稳定人员的威慑作用降低,刑罚的社会效果受到质疑。二是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难以忍受诉讼周期漫长而增加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应受到保护的当事人,反而因此受到二次损害。三是当事人因参加诉讼而丧失了经营机会,加大了经济负担,从而影响正常经营,有的甚至因此而毁掉一个企业。四是由于当事人从经济上考虑采用诉讼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得不偿失,不愿打官司而寻求“私了”的越来越多,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危机。五是诉讼成本居高不下,法律资源和财政支出浪费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某中级法院支付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工资1143万元,使用办案经费349万元,两项合计1492万元。而同期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民商事和执行案件453件,审结443件,平均审理一起案件的工资经费成本是2.58万元,这还不含上级拨付给法院的大修、更新改造款额。由此可见,该院办案成本之高,令人咋舌。六是法官只关心办案,不注意诉讼支出,不考虑诉讼成本,艰苦奋斗作风逐步淡化,铺张浪费、大手大脚对法官队伍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因此,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寻求既实现公平公正,又实现效率效益,使两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应该是所有法律工作者追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