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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办案成本的思考

关于法院办案成本的思考


郝军


【摘要】法院除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任务之外,要不要降低法院本身的办案成本,似乎是人们不大关注的问题。笔者以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必须要对涉及到公正与效率的方方面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也就不能不对法院诉讼成本与效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这既是一个富有哲理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也是关系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实际问题,很有研究价值。
【全文】
  
  法院除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任务之外,要不要降低法院本身的办案成本,似乎是人们不大关注的问题。笔者以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必须要对涉及到公正与效率的方方面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也就不能不对法院诉讼成本与效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这既是一个富有哲理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也是关系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实际问题,很有研究价值。

  
  对法律现象进行经济分析是经济学与法学相融合的产物。成本与效益是经济学概念,研究成本与效益的形成、发展以及影响是经济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对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界定,法学界尚没有给予明确的阐述。源于西方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把法律成本划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四类,就诉讼成本而言主要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所耗费的全部费用,既包括诉讼当事人支付的金钱、时间和物力,又包括司法机关为审理案件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本文作者将其归入执法成本范畴。诉讼效益是诉讼收益除去成本耗费所得到的综合效益,包括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伦理效益,当然也包括经济效益。本文所研究的正是诉讼的经济效益,所侧重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一、诉讼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剖析。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案件或因证据不扎实,或因各方认识有差异,或因人手紧而久拖不决超出 审限,有的甚至误判错判;为了执行某些刑事案件财产刑的判决和经济案件的判决,法院派人派车长途跋涉前往,结果一无所获空手而归:某些法律规定由法院取证的案件,办案人员数次以至数十次调查取证而收获甚微,为了寻找一方当事人历经数月乃至数年不果:某些异地开庭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当庭判决,法官须前往异地多次方能结案,如此种种,不胜枚举。这种诉讼成本不断攀升而诉讼效益低下形成的强烈反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忧虑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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