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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审判公开程度的几点思考

浅议对审判公开程度的几点思考


郑延薇


【全文】
  
  公开审判制度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原则之一,这一诉讼原则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针对性。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的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性逐渐明显。然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而未规定审判公开的程度,即在什么范围内公开审理和宣判,以及公开什么内容。就此,对这个问题可以从审判的环节、审判的内容来研究。

  
  一、审判环节的公开或不公开

  
  我国的基本情况是:(1)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进行公开审理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都不公开;二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于缺乏公开的契机,实际上是审理不公开;(2)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的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理,其审理程度不公开;(3)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均应当保密,不予公开。除以上几个不公开的环节外,其他审理环节都在公开之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都应公开进行。原则上应当开庭宣判,在特殊情况下,只要达到社会知悉的目的,也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

  
  在宣判环节上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那么裁定的宣告是否必须公开进行?对此有两种理解。其一,因为法律只规定判决的宣告方式而未规定裁定的宣告方式,所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宣告裁定可以不公开。其二,《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的判决是就广义而言的,即包括裁定在内,所以宣告裁定也应当公开进行。既然审判公开属于司法民主监督的范畴,为了增大司法的透明度和接受社会的监督,所以宣告裁定原则上也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何宣告判决。定期宣判的,当然是另择日期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由于程序处在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上,究竟如何操作?如果当即公告公开宣判,有悖于“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的规定;如果不公告即行宣判,更违背法律的规定,这是立法不缜密造成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即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另行择日公告宣判。这就表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存在当庭宣告判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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