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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著作权法——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说起

反思著作权法——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说起


Rethinking Copyright Law—From the Case of Google Digital Library


吕炳斌


【摘要】探讨了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版权问题。首先,从以下四个角度分析了Google数字图书馆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问题: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数量和比例,使用对市场的影响。在认识到Google数字图书馆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之后,试图从理论上对著作权法进行反思,并提出在著作权法中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和“数字图书馆‘安全港’条款”的构想。
【关键词】Google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数字图书馆“安全港”条款
【全文】
  
  一、Google数字图书馆引发版权纠纷

  
  2004年12月14日,Google宣布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将世界上最大的五个图书馆的收藏进行扫描和数字化,使其能够被搜索。这一计划引起了美国出版界的关注和反对。为了缓解它和出版界之间的矛盾,2005年8月11日,Google宣布了它的“舍弃”(opt-out)策略。根据这个策略,如果一个出版者向Google提供一份不想Google扫描的书籍清单,那么Google就会放弃对这些书籍的扫描从而使这些书籍不进入Google数字图书馆,即使Google的合作图书馆陈列的书籍中包含这些书籍。为了给予出版商决定这个书籍清单,Google在2005年11月之前暂停扫描。但是这个策略并没有使得美国出版界满意。[1]因为这个策略把防止侵权的责任转移给了版权所有人,而依据法律,防止侵权的责任在于使用人而非版权所有人。

  
  2005年9月 20日,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 Guild)和五家出版商发起集团诉讼,将Google告上了位于美国纽约州的联邦区域法庭。在诉讼中,原告称Google在扫描书籍和图书数字化过程中存在大规模的侵犯版权行为,为此他们甚至要求Google为每一次侵权支付赔偿,并请求法院禁止该公司未支付费用就自行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内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Google图书馆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由于此案在美国法院起诉,并且尚未审结,本文拟根据美国法律和法院判例确定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来分析这一问题。然后,基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在合理使用问题上遭遇的尴尬,本文试从理论角度对著作权法进行反思,并提出关于数字图书馆的两点立法建议,以促进数字图书馆事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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