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官在想什么呢?在瞌睡还是明目张胆地亵渎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客观性?!如果,如果她自己要砍要扎又为什么会呼救,难道是要找个第三者看见自己行凶而把自己送进监狱吗?
证人在如此简单问题上的描述都存在内容极其模糊和前后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形。
但,这样的证人,他所证明的内容却令法官检察官通通信服了?!这也难怪,可能瞌睡正醒,他们觉得也许,也许证人从思维比较混乱到逐渐清晰这样说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但是这种理解怎么就只用在证人身上?!此案乃人命案;一方作无罪辩护,一方要入重罪;入罪证据单薄,且争议大;最后出了一个辩方认为本是无罪却入罪重罚的结果。
这样的案件,一审法院采用捆绑式举证有悖法律、法理、常理。
这样的案件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该开庭,并判无罪。
一审判决主要问题:
程序违法;
有罪推定(你为什么沉默?别人为什么具体说你?你为什么跑?)凭徐建强证词定案(错误理解为其不是孤证,我们所说孤证,是就其中用刀刺人部分,并无否定其它一些说法能印证;错误判断厉害关系)。刑事审判认证程序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举证、质证、认证三者的关系来看,举证质证程序到位是认证的必要前提条件,认证又是举证、质证的归宿和目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通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认证是否准确也反映出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小平。同时,可以可以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笔者以为实践中可采取的认证方式有三种:一是实行“一证一质一认”的认证方式,即对那些原始证据、直接认证、或者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据,多采取一证一质一认的单个认证。二是实行全案证据综合认证的方式。(1)对那些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多采取综合证据;(2)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案件,一律可采取综合认证的方式,这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实行单个认证与综合认证的方式,即对主要证据实行一证一质一认,对次要证据实行综合认证。总之,既要敢于认证,又要慎于认证,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对那些通过当事人充分质证以后的证据,其效力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对证据有疑问的不能盲目认证,应当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次开庭时再确认。再者,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光靠听证,还要看证;对于物证的审查主要看看它是不是原物?对于书证的审查,主要看看是否被仿造?对于视听资料的审查主要看看是否被剪辑?对于证人材料的审查主要目的看看是否由他人代理?有无被贿赂、协迫等情况。总之,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对于处理案件特别是依法准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