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警方不能疏忽指纹鉴定。“命案必鉴”,这样的案件是必鉴的(很早就封存了“凶器”),也肯定能鉴定出。无鉴定是失职;鉴定出而不出具是隐匿无罪证据(违法);鉴定出也分不同情况有不同结论。此案指纹鉴定应单列一论点。另证据上的疑点比比皆是,砍啊扎啊已经说过,在法官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证据”中更荒唐的一点:
人称:“我进房间后,见刘久峰把陈庆梅按着打,我过去从刘久峰右侧抱住他......具体扎脖子哪里,我都没看清,血就一下子喷出来,喷在我“左半身”上。”
据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公安分局鉴定书[公(罗)鉴(法医)字[2008]xx号]和刘久峰受伤的照片等相关证据均证明,刘久峰是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也就是说,证人从死者右侧抱住他,死者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后血却在第一时间喷到了他的左半身!!
看来不是血液也会一时兴起玩世人个大跌眼镜,就是公检法机关在玩弄司法的公正与客观,同时愚弄了我们所有正常人的智商
还有一个细节可以思考
证人说他进去后“抱住”了死者,那说明他是尽力(使出了吃奶的力气)了,而且也有足够的力量能控制住死者,但据证人所述,死者当时并没有任由他抱着,肯定也是尽力挣脱证人的“怀抱”,在双方身体近距离接触过程中,证人手或身体的一个巧合动作,都可能使死者右手中的刀借助与证人拉扯或碰触时的力气不可逆转地自伤了自已的左颈。根据人体运动力学的原理和死者刀伤的位置,该推断完全合理。可能法官水平实在是太高,不懂国语。这里不得不多费费口舌:
所谓的“砍”,新华字典解释为“ 用刀斧等猛剁,用力劈”。证人说砍,意思是弱小的被告人使用长刀或大刀等凶器,由上自下,很大力地“砍”死了刘(而被告人身高仅 152cm,还如此瘦弱无助)。
所谓的“扎”,新华字典解释为“ 刺,扎针”,也是一个自上而下,至少是在同一高度水平上才可以顺利完成的非常轻柔无力的动作。
可以这样推理:证人为什么一开始就用“砍“?因为他是男性,如果脱离事实去想象这件事,第一反应想到的应该就是”砍”,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非常符合“他”的思维和“他”的行为的一个动作。所以他会深思熟虑或脱口而出“砍”啊“扎”啊,而不是尊重事实地去客观描述。同时,他忽略了被告是一个仅有152cm的还处于被暴力侵害当中只有恐惧心理的柔弱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