呜呼?!中国司法!
《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一条规定法官有调查取证权,然而,在此案中,一审法官擅自对徐建强作了“调查笔录”,并未经质证作为一审判决罪依据。
我们相信,长期在刑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不可能因疏忽、无知而犯擅自调查取证,采纳未经质证证据的错误。我们只能相信,他们是故意为之。这不是赤裸裸的严重程序违法又是什么?!
我们注意到,面对汹涌的民怨,法院现强调讲稳定,讲和谐;律师也被要求配合法院,讲政治。在本案中,出了命案就必须有人承担是讲稳定,讲和谐,讲政治吗?
不!对于法官而言,公正司法才是最大的政治!只要做到公正,稳定、和谐便迎刃而解了!
律师面对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竭力、专业地作无罪辩护,就是最大的政治。
博主回复:
我们注意到,命案发生时警方第一时间到了现场,并作了勘验、检查,对现场已经脱落的“刀具”、“刀套”作了封存。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控方让徐建强对“刀具”、“刀套”作了指认(指认乃陈庆梅所用的伤人“凶器”),陈庆梅不承认。
我们也注意到,控方对现场脚印作了封存并鉴定,得出陈庆梅在现场有脚印并使一审法官就此第二次开庭。
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控方不会放过关键证据——指纹鉴定!我们申请法院要求其出具!……“刀具”、“刀套”现处于封存状态,我们申请鉴定!兴师动众对脚印鉴定是黔驴技穷;隐匿指纹鉴定,是因为根本无陈庆梅指纹而心虚。明知证据不足仍强行公诉,“内心确信”得以证据充分为前提,而一审……在本案中,应单列“刀具”、“刀套”的指纹鉴定问题为一专题。
在本案中,应在二审阶段提出:“刀具”、“刀套”上指纹鉴定申请书(讲明经过,一审已出具实物;专业机构能鉴定;应鉴定等)。
徐建强一会儿说见到陈庆梅用刀“扎”刘久锋,一会儿又说见到陈庆梅是用刀“砍”刘久锋。“扎”和“砍”在汉语中的差别众所周知,徐建强和审讯、记录人员都应很清楚。我觉得这不单纯是前后矛盾问题,其也反映出徐建强面临不指证陈而可能陷于自己不利的处境,从而影响其证词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