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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如何贯彻和谐司法理念

  
  一是适当释明,引导诉讼

  
  诉讼引导是指法官针对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所遇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情况,在审判中以行使释明权的方式提示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鉴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大多数人又不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现状,诉讼中释明的范围不能仅限于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诉讼请求变更的告知义务,拟制自认的充分说明义务,而目要从立案做起,贯穿庭前的举证指导、证据交换等各个环节。比如在给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在诉讼引导过程中,还要适当体现差别性。对那

  
  些文化水平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和没有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要多加引导,从而消除不平等和不公正。

  
  二是判前释法,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就是在裁判文书送达时或送达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释理,从而使当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达到民事诉讼案结事了的日的。而判前释法则是在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即将在裁判文}弓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相对于“亡羊补牢”式的判后答疑而言,判前释法属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式的化解矛盾措施

  
  三是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基层法院大部分民事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具有程序便捷、周期较短、审判方式灵活等优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相对平和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选择除了根据诉讼标的和社会影响等确定外,在副本送达被告之后被告对于诉讼的态度也可以参考。否则本能够快速解决的民事纠纷也会因为需要迎合诉讼程序的而扩大诉讼成本。另外也需要发挥基层法院身处基层的调解优势。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要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案件代理人和律师的积极作用,把司法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有机结合,发扬司法民主作风,贯彻司法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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