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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如何贯彻和谐司法理念

  
  二是在办案程序上,应该注重程序中的实质平等。平等是法律的本质要义之一。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有责任平衡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当事人的家庭出身、文化素质、经济条件等各不相同,因此司法者要尽量将当事人置于同一诉讼起跑线上,给他们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要做到着眼于实质性判断,而不只是法律判断。也就是说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裁判,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三是在办案效果上,应该做到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应克服片面追求结案率,进行机械式程序操作的错误倾向,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调解意识,建立调审分离制度。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还比较低,各地不均衡,有的地方达到了7O%,有的则不足30%。这单既有审判人员调解意识低、方法不当的主观因素,也有案件繁重、调解机制不完善的客观原因。

  
  二、强化司法成本意识

  
  寻求民事司法程序的救济是要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的。“如果说诉讼费用是静态成本的话,那么案件审理时间则是当事人的动态成本,而在诉讼过程中及裁判结果做出后当事人则要付出巨大的心理成本。寻求司法程序的救济、获得正义要付出成本,若“讨说法”成本过

  
  高,“法律武器”总是很沉重,则会使很多人望法却步,徘徊在法院大门之外。2007年4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施行,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大大降低。但如何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有效落实和谐诉讼理念,也是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

  
  在具体操作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推行举措,体现便民。审判人员在办案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体现出便民利民。比如在立案环节,应该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程序,使当事人的司法行为能够理性进行,避免不离要的损失;立案阶段也可以进行第一步调解,因为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很多诉讼都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细小纠纷,甚至只是心理上情绪的短暂对抗导致一时气愤难忍而起诉。在这个阶段做好疏导工作,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必要的扩大,使当事人节约成本,安心从事生产生活;我院目前采取立案前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免收诉讼费的举措。审查诉状时告知当事人诉状的书写应该规范,诉状中的谩骂和人生攻击之词则应该力劝当事人修改等具体做法,做足司法便民举措,贯彻司法为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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