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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理论谜局

  

  周光权教授就“明知”和“推定”的关系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大量法律和司法解释一般把“明知”规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分类太粗放,“明知”应当有更详细的分级。犯罪主体是否知道犯罪对象的问题分为两个级别:确实知道、确实不知,再细分就是确实知道、实际知道(实知)、可能知道(或知)、应当知道、确实不知五种情况。“应当知道”应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应当知道,但没有知道;二是应当知道,事实上明知。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哪些不适用推定、哪些适用推定。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认为对于“明知”的情况应当合并而不是细分。


  

  四、小结


  

  1986年,美国一些研究证据的学者齐聚波士顿,召开了一个有关证据法发展的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讨论什么构成了判决中系争事实的推理方式。结果,这些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们就很多简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而且很难取得共识。例如,对于“事实”(fact)问题,不同学科的人就有不同认识;对于“概然性”(probability)问题,证据法学者和律师与统计学、哲学、心理学领域的学者分歧很大。同样地,由于本次研讨会讨论的刑事证明责任和推定本身属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加上与会者有来自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又有来自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因此对该问题产生观点上的争鸣很正常。因此,会议总结人龙宗智教授所戏言的“缺乏共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本次会议的真实写照。


  

  不过,这次研讨会也取得了一些成果。首先,界定了推定的含义,对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了梳理,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并明确了推定是实体和程序共同的问题;其次,明晰了推定与推论、推理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厘清了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再次,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涉及推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一些情况;最后,提出了在刑事领域中构建推定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包括构建的原则、范围等。大家一致认为,在刑事法上规定推定,必须持慎重态度,防止异化和滥用,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既要坚持推定过程中的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过程简化,也要坚持证明责任的特征,注意合法性,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不是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龙宗智教授在总结中认为,虽然大家缺乏共识,但展开了观点,清理了思路,开启了思维。他提出,要认真对待刑事推定,不能随意设定,不能动摇无罪推定这条“金线”。针对推定和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他提出两个结合:一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起到互补的作用;二是理论与实际结合,把我们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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