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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理论谜局

证据法的理论谜局



“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学术研讨会综述

吴丹红


【全文】
  

  美国证据法专家查尔斯·麦考密克(Charles McCormick)曾经在他的证据法著作中这样写道:“在法律术语的家庭成员中,除了其堂兄‘证明责任’外,‘推定’是最不可捉摸的一位。”[1]的确,作为证据法理论中较为复杂的两大难题,证明责任和推定引起的争鸣,历来为国外证据法学著作所津津乐道。我国就证明责任和推定问题的研究虽然不太深入,但面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难题,学界也逐渐认识到其重要的意义,上述问题近年来已渐成证据法学研究的热点。2008年11月29日,由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司法研究中心主办,四川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协办的“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学术研讨会在四川成都举行。与会的代表既包括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的学者,也包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四川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同志。由于本次会议的讨论范围较小,与会代表们有针对性地提交了论文,因此发言相对比较集中,就刑事证明责任和推定的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深入而卓有成效的讨论。笔者根据会议记录,就本次研讨会的重要问题予以综述。


  

  一、关于“推定”的界定和适用


  

  “推定”(presumption)的定义,是本次研讨会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英美证据法关于“推定”的概念,本身也非常混乱,由于翻译产生的理解问题,国内学者对该术语的准确含义,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何家弘教授认为,中文“推定”这一法律术语是从英文而来,对英文的理解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套用中文的语义。英文presumption翻译成中文,应该为“预先假定”,而中文的“推定”是一种推测性的认定,与“预先假定”是有区别的。产生混乱的原因,是对英文理解的偏差。他认为,推定是对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是以推理为桥梁对事实的间接认定,是关于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张保生教授指出,推定的本质特征是一个事实与一个假定的关系,是一个标志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法范畴,是推论过程的中断。有学者认为,推定是从基础性事实直接推出结论性事实,中间省略了推论过程,所以不是证明方法。


  

  宋英辉教授认为,按照传统的理论,推定划分为三种:需要基础事实的推定和不需要基础事实的推定(如无罪推定),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陈界融教授介绍了“二重推定”的概念,认为“无罪推定”是其中之一。但是,有学者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无罪推定不属于证据法上所称的推定,而是一种“叫错名字的推定”(misnamed presumption),因为它不是从基础性事实推出结论性事实。还有学者认为,事实推定不应当存在,尤其是在刑事领域中绝对不允许存在以经验法则为基础的推定。我们应当把推定的研究限于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事实上的推定。即使在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也是法官自由心证的问题,只有法律推定才是证据法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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