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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空调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其二,没有要求各个投标供应商澄清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评标应当遵循的第二套工作程序是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从第三次的评审过程来看,七名专家中大部分人认为,原告的投标文件存在一些矛盾,但没有给原告任何澄清的机会。

  
  其三,没有对各个投标的优劣进行比较与评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评标应当遵循的第三个工作程序是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从而才能得出优劣。

  
  其四,没有确定所要推荐的预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于第三次专家评标,根本就没有对各个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也就不可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供应商排列或推荐了。

  
  其五,没有按要求制定评标报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评标应当遵守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综上所述,第三次评审完全没有依照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在此情况下,又怎么可能得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结论:“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而对于违规评审活动,作为监管机关的被告,不仅有权进行查处,而且有义务履行法定的监管义务。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次违法评审活动所得出的评审意见,纯系评标专家的主观臆造,这些专家根本就没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而且连招标文件的页码都没有搞清楚,提出的问题在招标文件所指页码中根本就查找不到,所谓的专家评审意见完全是采购人事先为集中采购机构所撰写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

  
  四、广州市财政局为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在立案当天,就广州市财政局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问题,原告代理律师谷辽海,曾向法院立案庭进行了三次解释说明,承办法官与主管领导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最终认为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案条件,予以正式立案;由此表明,在同样的问题上已经不存在争议;但被告在答辩中反复认为,广州市财政局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因系其答辩中第四页第二部分所述。对此,我们的当事人在起诉状的第一点意见中已经明确阐述。为了进一步论说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再援引起诉状的内容加以论述。

  
  首先,被告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在原具体行政行为中并不存在。原具体行政行为番禺区财政局番财采[2009]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并没有认定原告的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内容,而且迄今为止,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对原告的投标作出无效或废标的决定。因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内容时,评标委员会才能作出废标或无效标的决定。可被告却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书》第六页中进行这样的认定(详见附件证据):“本机关认为:在此次政府采购中,……由于项目所涉及技术性强,为更公平公正,准确认定案件相关事实,被申请人(即番禺区财政局)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核实小组,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进行核实。核实结论认为申请人的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不响应的无效投标行为……”

  
  被告对于前款事实的确认,实际上对原告的投标活动进行了定性,这关系到原告的投标文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故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怎么样表述的:“2009年6月9日,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实,按照相关回避原则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经核实小组核实,认为格力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23页(十二)*条款的要求。”(详见附件证据)。原告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全部还是部分、是实质还是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件,均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来认定。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原告在最初的投诉过程中,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说明投标已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而不仅仅只是满足招标文件的某些要求。按照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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