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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空调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第四,被告没有对招标文件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进行查处或纠正。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从集中采购机构所发出的招标文件来看,其中的许多内容均不符合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其一,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禁止性内容。不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明文禁止采购部门在获取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指定品牌进行采购。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可是,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页中却明确要求指定插座为“松下电工”、“梅兰日兰”的产品。招标文件第42页(二)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将商务文件送采购人核对。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于法无据,另一方面则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如果材料核对本身只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那么必然会在投标供应商之间造成不公平。

  
  其二,评审的技术标准主观随意性浓厚。原具体行政行为实施部门拒绝接纳原告为中标供应的主要理由,为原告的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第23页(十二)*条款的要求”;而被告的行政复议内容则进一步扩大化,完全脱离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依照并采纳区财政局的答辩意见,被告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五页中所确认的内容为:“政府采购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经核实,核实小组中6名专家认为申请人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带★号指标要求,1名专家认为基本满足要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核实小组结论为: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带有星号的内容不少,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均有许多的星号条款。如果按照被告所确认的事实,似乎原告的投标文件全部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完全背离了原告与采购部门以及区财政局争议的主要事实。就争议焦点而言,为招标文件的一些主要技术参数,即“带有星号的室外机模块化设计,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并可任意搭配,最大能做到4个模块组合,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而这些技术参数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没有相关的设计图纸进一步明确。正是诸多的不确定技术参数,从而为采购部门的主观随意性、任意裁量权提供了人为基础。就不明确的技术参数而言,原告在投标文件技术分册第77页中已肯定地进行了回答,全部响应带有星号的内容。在提出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进一步解释并分析了相关内容以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可是,对原告所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相应证明,不论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区财政局还是被告,均没有给予考虑和采纳。

  
  其三,供应商所组建的联合体有悖于法。本次采购标的在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除了原告为格力空调产品的直接供应商,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广州市美术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均属于代理商,没有属于自己品牌的适格空调产品,这些供应商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而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九页却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只要联合体各方中有一方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即可。事实上,招标文件这样规定,极易导致不具有主体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挂靠行为,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

  
  第五,被告没有对招标采购过程中有违评标程序的行为进行查处或纠正。在前后进行的三次评标活动中,第二次的评标活动已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但被告没有依法予以查处,而第一次的评标活动,至今没有任何行政机关认定其为违法,应当肯定首次评审活动是依法进行的。我们以下重点是论述第三次评标过程中的违规活动。从前述诸多分析来看,第三次的专家评审,至少存在以下的违法内容: 其一,没有对各个投标文件分别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因为第二次的评审属于违法活动,而第一次合法进行的评标活动又被视为显失公平,其结果没有得到采纳,故第三次的评标活动,必须对各个投标文件重新进行初审。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评标应当遵循的第一道工作程序:首先需要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前者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后者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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