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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空调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格力空调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格力电器诉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争议一案

谷辽海


【摘要】驰名中外的“格力空调”产品,在自己家门口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投标报价人民币1707.2997万元,竟然莫名其妙地败给了报价比自己高出400多万元的一家代理商,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报价金额2151.1887万元人民币轻而易举地胜出,究竟是什么原因能够让政府采购部门狂花纳税人的税款呢?昨天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广为媒体关注,为了使更多的纳税人了解其中的奥妙,我们将庭审代理意见匆匆整理如下……
【关键词】政府采购;行政诉讼;公开招标
【全文】
  
尊敬的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争议一案,受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特别委托和指定,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即我本人,偕同我的助理陈晓云律师共同担任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我的当事人进行代理活动。

  
  庭审前,我们认真地阅读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卷宗材料,刚才又认真听取、参与了由合议庭主持的庭审调查、质证过程。现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及其所举的证据材料,就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为原告发表以下的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审本案时参考:

  
  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

  
  首先,原告被依法推荐为合格的预中标供应商的事实,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所能够推翻或否定。在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0 月29日期间,争议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布公开招标的采购公告;与此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公开发售“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编号:GGPC-[2008]324)的招标文件。为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原告向集中采购机构购买了“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的一套招标文件,按照集中采购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件,我们的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认真制作、编写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接收所有投标文件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08年11月4日开标,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参与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广州市美术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以及原告在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经过认真检查、比较和分析后,通过综合评分法,评审专家们认为,不论是1707.2997万元的投标报价,还是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原告的格力空调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正是基于此,本次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原告为排列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收到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评审报告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08年11月05日给原告发送书面通知函,也就是我们提供的证据《关于提交有关投标资料原件予采购人核对的函》,即:“贵公司参加我中心组织的采购标的(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投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子包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看到该通知函后,原告根据要求,及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相关资质证书的原件等相关资料,送交政府采购中心核对,以确定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相一致。倘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或者递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集中采购机构将会按投标无效处理。因此,在《通知函》所规定的两个工作日内,原告将相关材料的原件交给采购中心;经过查核,集中采购机构至今一直没有提出原件材料与投标时的复印件存在差异的意见,应认定原告的投标有效,且为依法所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合格预中标供应商。

  
  可是,半个月后的2008年11月21日,集中采购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所发布的中标供应商却是报价金额2151.1887万元人民币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对比一下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即可发现,最终公布的供应商投标报价高出原告的报价是443.889万元,严重违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不仅仅如此,最终的中标供应商以及2151.1887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是依据违法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审意见所确定的。

  
  第二,最终采购结果的成立是依据违法的评审意见。集中采购机构于2008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标采购结果,系2008年11月18日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第二次的评标意见所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针对原告被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为合格的预中标供应商后,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于2008年11月7日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请示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原告的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第二十三页中标有星号的某些技术参数;与此同时,采购人将《情况说明》抄送给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该办公室的要求下,集中采购机构第二次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广州市美术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以及原告在内的所有的投标文件,于2008年11月18日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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