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这些不能信服,那么现在我们来假定该案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吧,看看陈庆梅被判无期徒刑的惩罚是否能够“罪刑相适应”。
一审判决书中,考虑到刘久锋被刺的是颈部,以及因此而造成了刘久锋死亡的严重后果,认定陈庆梅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而认定陈庆梅是基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而且,刘久锋与陈庆梅系同居关系,且刘久锋对陈庆梅在过去的生活中,曾有过多次的“家庭暴力”行为,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而在《
刑法》中,只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陈庆梅还有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总之,无论案件的事实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与被告人陈庆梅被判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极不相符……明显应当对陈庆梅免予处罚!
此案之所以被称为是“深圳版邓玉娇案”,是与邓玉娇案有一定的相似性,我们在此不妨比较一下:
开始之前,我们需要进行假定,陈庆梅确实刺死了刘久锋。
邓玉娇与邓贵大纯属于服务人员与消费者关系,邓贵大是基于被羞辱和十分轻微的不法伤害……求奸(强奸?)不成而对邓玉娇进行辱骂,并“拿出一叠人民币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而邓玉娇是被强行拉回,并先后两次被推倒在沙发上……,实施防卫行为,邓玉娇对邓贵大连捅了四刀,其部位涉及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结果导致邓贵大系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此案中的陈庆梅与刘久锋属男女朋友同居关系,刘久锋对于陈庆梅正在实施的是基于更为严重殴打侵害行为,而陈庆梅对此进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从严重程度上,陈庆梅只刺刘久锋一刀,部位同为左颈部,结果是导致刘久锋系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实相近,而判决相去甚远,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基于一些法定量刑情节而免予处罚,或许也是被害人“理亏”而使邓玉娇“侥幸”无需负担民事赔偿。然而陈庆梅的一审判决结果却是,在有法定量刑的情况下,被判故意伤害罪从重处予无期徒刑,并承担七十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呜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