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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二)

  
  我们真的纳闷了:“关系不好” 和“很有心计”能够用来作为陈庆梅用刀刺了刘久锋的佐证吗?即使尚某沈某的证言与徐建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最多也只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陈庆梅与刘久锋之间存在着同居关系。“事发后慌张离开现场”如何能进而印证陈庆梅用刀刺伤了刘久锋?

  
  试想一下,假如你去拜访一个朋友,不巧,你进到他屋子的时候,发现他已死在了卧室里,你能保证你不会因为怕受牵连而转身离开吗?这些都只能说明陈庆梅有作案的嫌疑,这些毫无关联的证言如何能够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何能够作为定罪的依据?看到这样的定罪依据,我们脑中只有一个想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四、众多存疑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

  
  本案中,由于缺乏证据,事实部分还存有大量的疑问:

  
  案件的真实有可能是刘久锋自己不小心的自伤,也有可能是徐建强情急之下的误伤,还有可能是陈庆梅为保护自己挥包乱舞的时候的错伤等。在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公诉方有义务将其它可能情形一一合理排除。否则,根据刑事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公诉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五、退一步说,在本案中,即便假定本案中的被害人刘久锋确实是陈庆梅刺伤致死,陈庆梅的行为也只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有一处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案发时,刘久锋正对陈庆梅的人身权利实施不法侵害!即便后来,刘久锋对陈庆梅的殴打并未因为徐建强的阻止而停止下来,陈庆梅仍处于受到殴打的危险的状态(徐建强的证词:“刘久锋正对陈实施暴力殴打,徐建强听闻陈的求救声,赶到房间上去从刘久锋右侧抱住他,把他们俩分开,刘久锋还要挣扎着打陈庆梅,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冲过来刺伤了刘久锋……”)。因此,此时的陈庆梅仅仅是采取了防卫的行为。而且,在陈庆梅挥刀刺向刘久锋时,陈的精神已处于受惊吓到快要崩溃的边缘,才慌不能择地刺到了被害人的颈部,从而导致刘久锋的死亡。

  
  陈庆梅的口供(我们的关系平常都很好的,我根本不会故意伤害他)也证明了陈庆梅并无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理应认定陈是为了避免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才对刘久锋进行的防卫行为,应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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