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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二)

  
  二、孤证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而本案中的一审判决明显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

  
  所谓孤证,是指孤立存在的,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证据。“孤证不能定案”之孤证,在刑事诉讼中是指有罪证据。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定案中的“案”不一定是指全案,也可指案件中的某一独立事实,通过证明案件中某一独立事实仍属于定案的范畴。

  
  本案中,指控陈庆梅的唯一的证据便是徐建强的证词,在这里,我们尚且不论及一个涉嫌命案的无业人员证言的可信度(在陈庆梅的证言中,徐是出了命案才过来投奔刘久锋的),也抛弃其与本案存在的利害关系。单从证据必须得到佐证的角度上讲,徐建强的证词本身就是孤证(证明陈庆梅用刀刺刘这一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

  
  单凭这一份单薄的孤证证人证言不能定案,不能作出有罪判决。

  
  何况,这还是一份前后明显矛盾的言词证据:徐建强第一次的口供是,陈庆梅拿水果刀砍向刘久锋的颈部,但明显与伤口实际情况不符,后才改称“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从其后面冲过来,一下扎在刘久锋脖子上”。而且,这里还有一个细微之处: 徐建强证词道,“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陈庆梅供述道,她对徐建强喊“阿强,救我”。明眼人一眼就可看穿,只要考察当时的场景,就知道陈庆梅在被刘久锋施暴时会喊“阿强,快来”还是“阿强,救我”。徐建强明显是因为担忧或者想推卸责任而说了假话。

  
  此外,本案中本可以取得“逃跑”现场的保安等周围人的“传来证据”,(假如当时,徐建强正如证言中所言,亲眼看到是陈庆梅用刀刺伤了被害人刘久锋,下楼叫楼下的人帮忙看住陈庆梅时,理应会对他们说,把她看好了,她杀了人……),以此作为徐建强的证言的佐证。而徐建强为什么没有这样做?由此可以看出,很可能是徐建强当时肯定没这样说,因为徐建强当时没有如他证言中所陈述的亲眼所见,他不肯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至少他是不能肯定就是陈庆梅刺了刘久锋!

  
  三、主观归罪成就了这次冤案。

  
  我们再看看一审判决书,判决中阐述了如此的推理逻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久锋系被刀刺伤身亡,唯一的现场证人徐建强的证言“亲眼见刘久锋是陈庆梅用刀刺伤”,证人沈周燕的“刘与陈是男女朋友关系,关系不是很好,有时会吵架”的证言和证人尚智慧(被害人前妻)的“……刘久锋说他赚了不少钱都给陈庆梅花掉了,还说她很有心计”的证言相互印证,结合刘久锋和陈庆梅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并存在对陈庆梅进行殴打的前提事实,同时,陈庆梅事发后慌张逃离现场进而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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