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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二)

  
  但是,在本案中,警方并没有选择这样做,或者可能已经如是做,但由于该鉴定结论不利于控告而选择不出具质证(我们更相信是后者),我们无从得知。

  
  在此,我们可以来做一个假定,就是警方对刀具作了指纹鉴定。会出现多种情形:

  
  1、假如刀具上没有陈庆梅指纹。这样的结果很明显,陈庆梅无论如何也不能定罪。徐建强的确讲过,那把刀是陈庆梅用来刺刘久锋的,但与此同时陈庆梅对此进行否认,而作为证据之王的刀具物证上面又没有陈庆梅的指纹,那样,徐建强所述的不仅仅只是孤证,更是伪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假定这把刀上只有陈庆梅的指纹。这样的鉴定结论则是对陈庆梅故意伤害刘久锋的一个十分有利的证据,但是却不能完全证明陈庆梅确实用了这把刀刺死刘久锋。原因是,这是一把日常生活工作用刀,指纹可能是陈庆梅在事发之前留下的。

  
  3、假定这把刀上只有刘久峰的指纹。那么,这把刀具只是对于陈庆梅刺刘久锋的一个反证,结果则是,刘久锋是因为自伤、被反击而碰到刀具伤及或者日常生活工作留下指纹等多种可能性,而不存在陈庆梅用了这把刀刺死刘久锋。

  
  4、假定这把刀上只有徐建强的指纹。那么,就可以直接排除陈庆梅、刘久锋用刀的可能性。我们有绝对的理由去怀疑徐建强就是用这把刀刺了刘久锋,而谎称是陈庆梅刺了刘久锋,因而许建强的证言更是漏洞百出。

  
  5、假定刀上有陈庆梅、刘久锋、徐建强三人或二人指纹。刀具是对整个案件起重要性作用的凶器,但是我们从证人的证词中也可以得知,这把刀是日常生活工作用,有他们三人或者其中两人的指纹根本不能证明任何犯罪事实。

  
  还有刀具上没有任何指纹或有陈庆梅、刘久锋、徐建强之外人士的指纹等情形。无论何种,均不能证明陈庆梅用这把刀刺了刘久锋。

  
  实际上,在本案中,基于刀具为陈庆梅、刘久锋、徐建强日常生活工作用,刀具指纹鉴定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能证明陈庆梅用这把刀刺了刘久锋。

  
  但是,不管怎样,此案判决的确缺少了这样一个在司法实务中依法、依情、依惯例都不应该缺少的关键物证,从而导致证据之间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的结果只会是——公诉方只能证明被害人乃被刺身亡,但不能证明是谁刺使其身亡。

  
  控方必须有“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疑证从无,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本案中得不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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