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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二)

  
  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徐建强的证词:

  
  其是刘久锋的同学,一个多月前住到刘久锋租住的罗湖区丰湖花园丰端阁19C。陈庆梅是刘久锋的女朋友,刘久锋在丰湖市场卖木瓜,其和陈庆梅帮他做事。陈与刘在一起两年多了,二人经常吵架,听说是因金钱才在一起的。2008年8月25日下午五时许,刘久锋与陈庆梅回来后在房间吵架并打了起来,其听到陈庆梅喊“阿强,快来啊”就去到房间,见刘把陈按在床上打,其上去从刘久锋右侧抱住她,把他俩分开,刘久锋还要挣扎着打陈庆梅,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从其后面冲过来,一下扎在刘久锋脖子上,陈庆梅往外跑,刘久锋让其赶紧抓住她,其追上陈后让她与其一起坐电梯上来,在电梯里陈庆梅打了120。其与陈庆梅上去后见刘久锋趴在客厅地上不动了,后陈庆梅又趁机跑了。

  
  判决书的定罪理由: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久锋系被刀刺伤身亡,唯一的现场证人徐建强的证言“亲眼见刘久锋是陈庆梅用刀刺伤”,证人沈周燕的“刘与陈是男女朋友关系,关系不是很好,有时会吵架”的证言和证人尚智慧(被害人前妻)的“……刘久锋说他赚了不少钱都给陈庆梅花掉了,还说她很有心计”的证言相互印证,结合刘久锋和陈庆梅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并存在陈进行殴打的前提事实,加之陈庆梅事发后“慌张逃离”现场进而印证。仅凭这样的事由便认定陈庆梅故意伤害罪成立,并处无期徒刑。

  
  在前前后后看了多次一审判决书、相关证据和一审庭审记录后,我们始终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明显无法令人信服的地方:

  
  一、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互相印证的证据中, 缺少证据链上最为关键的物证。

  
  被害人刘久锋确实是被陈庆梅刺伤致死的吗?陈庆梅无论是在所有审讯笔录还是在法庭答辩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对此予以了否认。陈声称:自己在事发过程中从未拿过那把刀具,更没有用刀来刺伤被害人……

  
  其实,要证明陈庆梅口供真伪的办法很简单:

  
  本案的关键证物——“凶器”已经找到。该案的刀柄、刀刃(事后现场勘查发现刀柄、刀刃已经脱裂分离),连同刀套均已作为公诉方的控诉证据移交法院。同时,司法鉴定也已证明,被害人刘久锋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查明案件事实最有效的方法,无外乎直接对“凶器”进行指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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