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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故里”之争的商标法诊断

  
  据此,安陆市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通过电视传媒在城市营销广告中擅自使用“李白故里”注册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李白故里”注册商标究为安陆还是江油的混淆认识,甚至会误导电视观众,对“李白故里”的实际商标注册者构成损害,至少先期使其专有性受到不法威胁,应构成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此种宣传是“行政行为”还是“商业获利”,在所不问。

  
  工商总局批复结论瑕疵多多

  
  国家工商总局批复称,“安陆市作为李白曾长期居住地,被称作‘李白故里’具有合理之处”,“‘李白故里、银杏之乡,湖北安陆欢迎您’宣传片,是对客观事实的正常叙述和说明,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这一批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

  
  首先,作为以工商行政管理为业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文化范畴的名人故里之争作出裁判,显有越权之嫌。李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世界文化名人,学术界关于李白出生地仍存争议,一说出生于中亚西域的碎叶城(今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一说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青莲乡,也有学者归纳了四种性权威学说。[2]不仅如此,学界对“故里”一词的准确涵义亦未见一致的权威界定,究竟以出生地为标准,还是以少时主要生活居住地为标准?抑或以一生中曾经居住地为标准?如以前者为标准,因学界本来就有争论,尚无从定夺;如以中者为标准,学界较为一致的结论是李白少时家乡为四川省江油市;如以后者为标准,则又因李白少时蜀中学习、以安陆和东鲁为中心的交游求仕、长安翰林待召、以梁园和宣城为中心的漫游隐逸以及安史之乱中的报国和流放等因素,使其“故里”不计其数。更何况在某地居住多长时间才构成“故里”,亦无定论。[3]在学界尚无定论或尚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一纸裁决,断定“安陆市作为李白曾长期居住地,被称作‘李白故里’具有合理之处”,既非因超越其职权范围而生越权之嫌,更是权力取代科学、行政干预学术、政治裁判文化的一种执法乱象和行政滑稽!

  
  其次,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称“‘李白故里、银杏之乡,湖北安陆欢迎您’宣传片,是对客观事实的正常叙述和说明”,很显然,这是前述执法乱象和行政滑稽的逻辑延伸,因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商管理总局,在缺乏科学依据的前提下,行使了文化裁判权,先入为主地认定安陆是“李白故里”,并公开承认“具有合理之处”,所以,必然推导出安陆“李白故里”的宣传片“是对客观事实的正常叙述和说明”。虽然国家工商总局此批复的核心在于说明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但批复结论必须以科学作为依据,在科学尚无定论之前,擅自作出“科学结论”,并以此未经科学认证的结论进一步作出商标法律关系认定,是极为不严谨的。

  
  再次,即便前述认定符合科学结论,但所谓“对客观事实的正常叙述和说明”并非商标侵权的除外情形,也不是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免责情形。对于客观事实,无论是“正常叙述”,还是“非正常叙述”,商标法理和商标法律均未将其作为商标侵权的例外。恰恰相反,有些情形尤其是广告宣传情形,正是因为“对客观事实的正常叙述和说明”,才构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综观商标侵权纠纷,特别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之情形,侵权人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恰恰是在暴露侵权的“客观事实”。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商标领域,客观事实属于使用关系,但注册商标却属于法律关系。一个商标固然可有多个使用关系,但却注册商标上的商标权却是专有的、垄断的。商标法保护的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知识产权,打击的正是那些没有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但有在客观上存在非法使用关系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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