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进一步可见,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才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安陆方面未将“李白故里”注册为商标,即失去了受
商标法保护的机会。如认为江油方面注册不当,可在申请注册的异议期内依法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
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如果注册申请权及异议权均未行使,就只剩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了。
广告宣传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安陆市将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李白故里”在广告中加以使用,此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从
商标法理上观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专有性为其本质特征。作为商标权的专用权,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他人侵犯。任何第三人侵犯商标权保护范围的行为,都会损及商标权的专有性,导致或可能导致商标丧失意义,因而都属损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以商标权的专有性受到实际破坏为标准,只要其专有性受到了不法威胁,损害即告成立。如在广告商标侵权中,行为人可能只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并未明确涉及商品或服务,但该商标与其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即落入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也构成损害行为。
从商标立法上观察,《
商标法》第
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显然,安陆市对“李白故里”商标侵权的情形应是“其他损害”行为。对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均属“其他侵权行为”。
怎样界定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条有明文,即“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活动中属于商标“使用”的情形之一。广告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我国《
广告法》第
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1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因此,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用于营销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行为的守法原则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具有违法性,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使用,符合商标侵权之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