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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后有感

  
  为什么在专家意识中没有能够将行政委托放置于行政行为的项下?无他,唯无法(不是“没有办法”,而是“没有法律”)规范而。这也就是现实中行政委托无所依凭、信马由缰的原因。行政委托,完全是在长官意志的支配下——蓬勃发展。通行的教科书中,根本回避了行政委托的依据问题。好像行政委托根本就不是行政行为,根本就无需依法做出。面对随处可见的行政委托,专家、学者(就不消说普通公众和具体的相对人了)也就坦然笑纳、习以为常。而根本不去追问:这样的委托合乎法律吗?能够成立吗?

  
  缺了一个“法”字,行政委托必须缓行。

  
  可以行政委托吗?这是一个问题。委托什么?当然是行使行政权力。请问:行政权力可以委托(本文所讨论的委托皆指外部委托,下同)吗?读者诸君是否听说过:立法委托和司法委托呢?1、立法委托。也许有人听说过委任立法、授权立法,但是却与委托立法毫不相关。现实中的行政立法,根本就是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号令天下,俨然自己就是名正言顺的立法者。从来没有以真正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名进行立法的非立法机关的出现;2、司法委托。法院委托法院以外的主体进行司法裁判,更是闻所未闻,天大的笑话。于是,国家权力能否委托遂成为疑问。

  
  普通的、随处可见的委托,一定是借用他人之力、之长处为己谋利益,委托事项一定可以与委托之人的人身相分离(例如:婚姻登记就不能委托)。这是基本的法理。那么,特定的国家权力这一委托事项能否与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分离呢?除非你认为特定的国家权力与特定的国家机关之间不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恰如特定的结婚与特定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一样——你与谁入洞房都无所谓。

  
  国家权力委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现实中肆意横行的所谓的行政委托,不过就是:在行政机关长官意志的支配之下,将属于本机关的行政权力随意赏赐、恩准、摊派、抓差给外部相对人,以达到壮大势力、扩张权力、节省体力、瓜分利益等目的之非法行为。委托仅仅是借口,分明就是授权。

  
  行政委托的乱象,是该好好治理一下了。

  
  该文认为:(“以一种实用主义的眼光来看”)行政诉讼是解决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公共管理而发生的纠纷的——“最不坏的选择”。在下为之一震,不得不钦佩该文作者的智慧以及精准的语言表达!这是我所见到的对类似纠纷如何做出司法安排的见解中最精当、最理性的表述!远远超过那些简单将具有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生硬的界定为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专家、教授、博导儿的宏论。这就是智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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