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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后有感

  
  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什么“管理之诉”,既然不是民事诉讼,通过机械的方法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于是只好——请出法院大门之外。可怜的受到伤害的人们,却没有地方可以去说理,这就是中国人所遇到的并非罕见的尴尬、窘迫。

  
  由此联想:企业因职工违纪而扣发工资形成的诉讼,是何性质?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的背景下,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薪酬纠纷,当属普通的民事诉讼。但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定性?是否为劳动合同的延伸——附件,因此具有了合同的性质?还是理解为企业一方的管理行为?如果是管理行为,则应提起管理之诉。好在我的担心是多余的,现实中,恰恰是因为人们对劳动关系中一些细节法律问题的不敏感,没有谁会去较这个真儿,而是“打包处理”,笼而统之的以劳动纠纷对待,统一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启发:劳动争议诉讼的“打包解决”之道,颇具有借鉴意义。虽然含混、朦胧了具体纠纷的性质,而仅仅是按照宏观的劳动关系为背景、为基调,不去深究发生争议的某个具体环节的性质,淡化了、甚至忽略了无谓的诉讼性质的“纠缠”,以解决纠纷为第一要义,很好的实现了以实现实体正义为宗旨的司法目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今后在解决教师与学校、学生与学校等等类似掺杂着管理因素的纠纷的过程中,不妨以劳动纠纷的解决为样板。标签可能贴错了(贴标签本身可能就是错误的),但纠纷却解决了、社会也安定了。真的是——难得糊涂啊。

  
  谈一谈行政委托。此处的行政委托肯定是指外部委托,而不包括内部委托。行政委托,毫无疑问是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而做出的行政行为。但非常遗憾的是,现有的行政法学教科书在有关行政行为的篇章内容中,却不见其踪影。而是将行政委托置于行政主体的有关章节之中。

  
  试举一例:由(尊敬的)姜明安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是该书版权页上的标注。但是该书封面却同时标注了高等教育出版社,明显——表里不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可能有许多业内人士看过该书或者与该书大同小异的其他版本的教科书)(友情提示:本人收藏的这一本,是在一次培训中,由姜教授亲笔签名馈赠的。可以肯定的是:在签名之前和签名之后,姜教授都不会知道左明是何许人也。),其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第四节的题目——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该节内容显然是在“隆重”介绍——受委托组织。而所有知道受委托组织为何物的人,难道不对如此的篇章设计而大感意外吗?受委托组织显然不是行政主体,怎么好意地放在这一节(其题目的核心词汇是——行政主体)之中呢?那么,谁是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呢?标准答案:做出行政委托的行政主体。这显然跟废话一样。这样的问题和这样的答案显然是无需设置专节来介绍的,因为一句话就说清楚了。既然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那么相关内容就肯定不能放置于该节、该章、甚至该编。也许有人会替姜教授抱打不平:左明你这个人也太矫情了,这部分内容也只能放在这里,除此之外,还能放在哪?左氏曰:当然应该放置于行政行为的篇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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