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为属性。政府公职人员具体实施于特定主体的行为,是具体行为,包含全部非职务行为,以及部分职务行为;没有具体实施于特定主体的行为,是抽象行为,主要是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全部属于职务行为。
对具体的职务行为,我国大部分没有问责制度。例如,即使一个贪腐官员被抓捕、判刑,其收受贿赂卖官的行为也不会被追究:受贿行为受到追究;卖官行为一般不再追究,买官的行为更不会追究。也就是说,我们对违法的具体职务行为,仅仅着眼于惩罚违法者,不会一并纠正具体的职务行为。对违法
宪法、法律的抽象职务行为,我国既不惩罚任何人,也不在处理违法人员时一并纠正该抽象行为,更没有任何司法程序审查该抽象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个贪腐官员在任时,不但有具体行为的违法,还有抽象行为的违法。其通过公权力机构,私下整合权力资源,为个人和集团利益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违法
宪法和法律,是否应当处理?应当如何处理?应否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下面,通过抽样分析,我们尝试解答这些问题。
二、抽样分析
(一)重庆样本
除了目前大规模反腐的重庆,我们抽取华北的北京、河北,分析一下中国贪腐的发展状况。相关资料、数据全部来自中央权威传媒公开发表的报导。
1、具体行为的违法受追究,抽象行为的违法没人管
重庆2008年启动的反黑行动,尚未落幕,已缴获赃款赃物320多亿元,约占重庆财政收入1/3;抓捕警察100多人,法官10多人,厅级干部17人。如果从2004年计算,重庆反腐6年共查处厅级干部51人,县处级干部881人。从国内权威媒体报导看,此次擒获的重庆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拥有3幢别墅,资产近亿元,不但强奸幼女,而且强迫包养、嫖宿不少艺人。在贪腐官员支持下,重庆黑社会进入经济强抢,政治渗透的发展阶段。例如,重庆黑社会对看中的企业,实施强制性的免费股权收编,强制性的财产转移;对文强等政府官员,实施嫖宿录像、贪腐取证,以实现长期控制目的。
我们更要注意到:此次抓捕的部分人员掌握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权;其做过的事可能违法,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可能违反国家
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