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案件推进伟大时代的伟大立法进程
“法治”进步的一道坎——从一些法制报导看“告法律”立法的紧迫性
魏衍亮
【摘要】中华民族目前正处于其最民主、自由的新时代。这个伟大时代,必将出现一些伟大的立法。重庆打黑案件,将推进这一伟大立法的进程。结合一些法制报导,抽空编写一些体会。刊出部分内容,供批评参考。大量案件提醒广大企业主,这个伟大时代是如此惊心动魄,复杂混乱。这正是我们进步的标志:从一潭死水和单一整齐中挣扎出来,在是非不分的争议时代,奋发有为。利用人性的弱点统治人民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大地上盛开出了五彩斑斓的人性花朵。我们流下的血泪,踩踏的泥泞和荆棘,都浸透着自由清新的扩张气息。我们的后代,将获得伟大的法治庇佑,诞生出一大批能够歼灭微软、IBM、飞利浦、波音的中国企业家。他们这些人才是中国崛起的标志。
【全文】
摘要:中华民族目前正处于其最民主、最自由的新时代。这个伟大时代,必将出现一些伟大立法。重庆打黑案件,将推进这一伟大立法的进程。大量案件提醒广大企业主,这个伟大时代是如此惊心动魄,复杂混乱。这正是我们进步的标志:从一潭死水和单一整齐中挣扎出来,在是非不分的争议时代,奋发有为。利用人性的弱点统治人民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大地上盛开出了五彩斑斓的人性花朵。我们流下的血泪,踩踏的泥泞和荆棘,都浸透着自由清新的扩张气息。我们的后代,将获得伟大的法治庇佑,诞生出一大批能够歼灭微软、IBM,超越飞利浦、波音的中国企业家。他们这些成功的个人,正是中国崛起的标志。
结合一些法制报导,抽空编写一点肤浅的体会;也刊出部分内容,供批评参考。
一、提出问题
政府公职人员从事的行为,可从三个角度来分类:
第一,合法属性。根据行为是否合法,政府公职人员从事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又可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三类。
第二,关系属性。根据行为是否与职务相关,可以分为两类。例如,政府公职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与职务无关,则不属于职务犯罪,而属于普通犯罪,例如侵犯知识产权罪、杀人罪、强奸罪等;如果与职务相关,则属于职务犯罪,主要有如下类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