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一个非西方法律传统的中国社会,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育“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通过建立公民参与得以进行的规则、程序以及制度框架,培育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的“公民美德”。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需要依靠以“公民参与”导向的“公民美德”得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这种“公民美德”不仅意味着要实践诸如慷慨、勇气、自我控制、公正等美德,而且特别是强调要积极参与政府事务、表达政治观点和担任公职的权利并为促进公共利益而将个人利益放在一旁,即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公益精神”。正是这种以“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的培育将引导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地接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构建中国法治秩序中培育以“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有两层意义:
第一,“学者之事,必先为已”。为已就是修身,它包含精神的熏陶和道德的提升。古人把能否“去私”看成是“修身”成败的根本,这是有道理的。在古典共和主义看来,共和政府的生命力原则是公民的美德,“健全政府的先决条件是公民们愿意把他们的私利服从公益。”[17]以“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的人性基础,不仅承认人是为私利所驱动,而且还认为人们在追求私利的同时能促进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能通过个人追求经济利益(私利)得到实现,人人将为整体繁荣作出贡献。从人类经验出发,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识到,当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他们有时也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正如美国建国者麦迪逊所说,如果所有的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18]政府之必要在于政府能够激励人们成为拥有“公民美德”之品性的好公民。同时,政府还能防御公民不具备这些美德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为什么麦迪逊赞成通过宪法采用以下办法来限制政府:一是权力分立;二是权力制衡的代议制体制(即共和制政体)。这又意味着尽管公民美德很重要,但不能凡事都依靠公民美德。因此,构建中国法治秩序所提供的适当的国家结构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也就十分重要了。[19]
第二,“为已有余,则不可以不为人”。每个接受“公民美德”教育的人,其公民责任就是通过有意识的努力,造就有能力并有力量要求并维持政府权力限制之品性。这并不是说,“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是维持政府权力限制的唯一方式。但是这种类型的公民要有能力理解和思考如何说服别人,说服握有权柄者,让其权力守法。要有能力,要有力量,这都不是天生的,是学来的,需要培养。有能力、有力量形成制约有权者权力的法治信念是靠舆论、宣传来培养的;阿奎那认为,善行不是推理过程,而是自发的人格之外化,故需要养成美德的习惯。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许多需要依赖法律规范的事情,道德上却无关紧要。人类不能离开规则而生活。因此,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权力意味着国家不应当在公民品格形成过程中中立,而应当通过构建法治秩序中培育“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从而使公民能够行使有效的和规则化的限制以防止暴政。例如,美国历史和学校教育中一直是生产相信,相信政府是或至少应当是“民有、民享和民治”的公民的工具,这一工具(也许可能只是说辞)却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评估和批评其政府标准的一个强有力的文化成语。对一些人来说,它甚至促使他们采取一定的政治行动以使这种信念成为现实。反复灌输这种信念,然后,给予人们一套可以用来谈论其政府的合法性的词汇,正是这种“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教育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