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逊说:“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15]这意味着,社会的任何部分,无论多数抑或少数,都没有虐待、侵害其他部分的权利。政府在承认个人、群体之间差异的同时,应该为每个人、每个群体提供平等保护。倡导以“公民参与”的“公民美德”,有利于平衡各个群体的利益。但是这种“公民美德”并不足以实现平衡。因为强势群体会滥用政治权利,弱势群体可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予以抵制。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还有赖于独立、刚性的法律设施。只有将共和政府与宪法结合起来,建立法治秩序的防范机制才能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广阔前景。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美德”的培育,的确受制于以国家权力约束和制约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机制,法治秩序的生成在其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它是所有这些理念及其成功应用的关键。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以“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的理论与实践,对法治秩序的建构而说,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可能的资源。
三、在构建中国法治秩序中培育“公民美德”
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法治秩序的建构主要是解决国家权力的守法问题。从逻辑上讲,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是有限的,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否则,法治国家也是无限权力的国家,法治政府也是无限权力的政府。在一个无限权力国家和政府里,宪法是多余的:或者完全没有约束力(宪法没有效力),或者和法律一样可以为议会(立法机关)更改。因此,讲法治、宪政和有限政府有必然联系,如果宪法要发挥实质性作用,那么政府权力就不能是无限的。如果政府(行政)权没有限制,行政法治就没有意义;同样,如果立法权、司法权没有限制,那么宪政、法治就没有意义。法治的主要目的正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所有宪政、法治国家都接受了有限政府原则,[16]而这些又构成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社会主义中国法律与发展的历史实践和经验证明,国家权力守法问题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无疑也要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发展趋势。在这个发展趋势中,“公民美德”的培育是很重要的。我以为,在当代中国,把构建中国法治秩序与培育以“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结合起来,既是法治理念的普遍诉求(限制政府权力)与中国特色及其本土资源(倡导民众参与)形成共鸣并达成共识的一种最好表达。任何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人都非常清楚,法治是不可能在无视培养和形成“公民美德”的国度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