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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秩序中的“公民美德”

  

  共和主义者历来认为,政治的任务首先是审议,决策要符合价值标准。人民或其代表通过讨论能够以他们作为公民身份避开私利而谋求公益,产生“公民美德”。所以,面对政治腐败、狭隘党争,共和主义者在历史上总是不断呼吁公民美德,培植公民美德原则。[14]在现代,共和主义者并没有丧失对人心的光明面的希望,但它同时直面人心的幽黯面,放弃了单纯依靠美德教育解决政治腐败的办法。所以,一方面主张代议制、鼓励公民参与,认为这是良好治理的根本条件,另一方面致力于权力制约机制,以防止选民、代表、官员滥用政府权力。


  

  民主理认为,法律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最重要的是让人们通过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然后通过法律实行管理。在此前提之下,人们就会遵守和尊重法律,这就是法律力量的源泉。在理论上,公民参与的范围越广,法律秩序就越民主,就越能充分接纳公民的意见,并对公民遇到和希望提出的大多数类型的问题进行回应。在这里,民主的实质孕育了宪政和法治秩序之理念:权利制约权力、个体的自治自主、政治国家与私的社会的分化划界以及由此而来的组织认同。


  

  法治理论家们不相信政治权威的道德性,即使是通过民主选举的决策者,法治理论也不相信他们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从根本上而言,法治就是通过保障和壮大公民社会的公民权利,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越界的机制。这一理论主张对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要严格防范,强调对于政治权力的制度化的限制和保障个人权利来创造法治秩序。


  

  把民主与法治这两个术语结合起来并谈论是有某种紧张关系的。民主通常是指一种人民的权力及其合法性来源的政治形成,并与多数原则的理念结合在一起(如议会民主)。大概来说,民主是基于一种对人民的管理能力的绝对信任,通过政治过程中的多数参与形式,与自我规范及自我决定理念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另一方面,法治是基于一种对政府的不信任的态度,不管它们是民主的政府还是非民主的政府,法治是指根据某种不可改变,即使是多数想改变它也不可以改变的更高规范和限制政治过程和政府权力的思想。


  

  民主法治的发达程度,不仅要看它的民主法治所表明的权力的最终归属,更要看“公民参与”权利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事实上,民主法治理论既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如普遍选举、政治信息公开、政府职务限任制等民主的基本价值观,也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如通过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制约政府,以公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在制度设计上重视以不同的权力机关相互制衡,以严格的程序来约束权力等等。在今天,民主法治理论的结合进一步突出了对人心的不信任。它不仅规定政府的形式,还要划定政府的权力界限,对这些界限,代表、官员不能自作主张逾越,也不能迫于选民的压力逾越。这种思想包含了公民美德,并主张以法治保证公民美德。民主法治论者对公民美德无疑寄有希望,但宁愿假定代表、官员、选民随时可能丧失公民美德。他们时刻不忘人类心灵的幽黯面,设法规制时又谨慎防范,所有这些,又是立宪主义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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