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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秩序中的“公民美德”

  

  19世纪初,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讲演中指出,“我们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宪法……所以我们只能谈中国的行政”。在这里,黑格尔的“问题域”不是针对中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现象,而直指法治(宪法)的精神发育与政治——社会结构的本质,基于他的辩证的唯心史观,基于他对法治精神与宪法意义的本质把握。[8]


  

  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断言,与西方相比,中国所拥有的各种外在的有利于资本主义成立的条件,并不足以产生中国资本主义,原因在于儒家伦理缺乏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动因。对此,中外学者作了积极的回应,特别是在强调法律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法治促进政治发育等“问题域”上,韦伯的理论受到了极大的挑战。[9]时至今日,人们从经验和文献中得出教训,法治显然并不是导致持续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但是,如果中国要保持长期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一种符合基本法治要求的法律体系是绝对必要的。


  

  上世纪的70年代以来,风格上深受韦伯影响的昂格尔,在思考现代法治的形式时也非常重视中国的历史教训。昂格尔把中国法作为缺乏组织多元性又缺乏先验性宗教的典型。他的“问题域”是,为什么传统中国没有产生出法治精神并走上法治之路?“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形成现代型法治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10]


  

  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们目睹社会主义中国的立法如洪如潮,但是人们却没有相应地增长对法律的信心和期望。以至于“中国的问题在哪儿”引出的反响,为什么会变成北京的哥的一句“侃话”,“它没宪法”?[11]


  

  上述思想者的“问题域”,对中国法治秩序的生长来说,意义非凡。事实上,中国智识群体关于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最集中的表现,就在于他们对上述中国法治的“问题域”的关注和深入讨论。从思想主流来看,这些智识群体,通过对中国法律与发展的经验进行“观察、体认和思考”,通过建构和主张他们的法治理论,表达了一个可欲的、理想的对中国“法治秩序”的追求,我们从中也可以分享他们对中国法治问题的焦虑与突破。诸如他们对中国宪政之路的思考、对权力的不信任、对各种个人权利的确认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制等问题的讨论上,这种讨论有助于我们考察现代法治思想与中国大众特别是精英学者的接受之间的相互关系,思考法治秩序在中国社会中是如何生长,以及这种生长的种种可能的途径。这些著述作者们也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概念,这意味着既要考虑中国经验,包括中国的本土资源、特殊国情、文化传统、历史与意识形态、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发展现状等制约因素,又要考虑对法治的核心思想与基本要素已达成的普遍共识。因此,通过聚焦于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学术路径,聚焦于他们对中国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的“观察、体认和思考”,对法治秩序可能或现实存在的“问题域”的进一步疏解,我们大致可以寻求对中国法治秩序以及产生它的社会背景的某种程度的透彻理解,为中国法治秩序的形成提供一个可把握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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