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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是权利

利益不是权利



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

马岭


【摘要】利益不是权利而只是权利的要素之一,他人可能维护你的利益,但不能代替你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利益”与“权利”的区分对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公民权利不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而只可能与其“利益”发生冲突,权利只存在于平行主体之间(如国家与国家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外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非平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如国家与集体关系中的集体、集体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国家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公民权利也并非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构成威胁,有些权利不可能损害其利益,如信仰、思想、良心自由;与其利益冲突的主要是个人权利中具有明显利益成分的权利,如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一般不能成为剥夺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的理由。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亦有别于“公共利益”。
【关键词】权利;利益;国家;集体;个人
【全文】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文中包含了公民行使权利时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二是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过去我们可能较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前者强调的是公与私之间的冲突(“国家、社会、集体”与个人之间冲突),后者强调的是私与私之间的冲突(个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冲突),但却忽略了二者性质上的不同——前者是指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而后者是指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这个差别是非常重要的。[1]


  

  一、“利益”与“权利”的区别


  

  虽然有一些学者将权利视为利益,[2]但还有许多学者都认为权利与利益是有区别的。[3]“很多西方的权利倡导者在权利和利益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分”,“论述这种区别的最常用的方式,是主张权利在性质上是伦理主义的(deontological),而利益是结果主义 (consequentialist)或功利主义的(utilitarian)。也就是说,权利是道德原则,它本身即是目的。换句话说,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看权利都优于利益,即权利制约利益和权利不是以功利和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作为王牌(trumps),权利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多数人的意志施加限制。”[4]笔者认为,权利包括利益,而利益不能代替权利,利益只是权利的诸多要素之一,权利和利益是不能等同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选择,选择体现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1〕(P29)在选择中通常牵涉到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一般会作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选择,但他也有权选择“不利益”(如放弃财产)。如果将权利等同于利益,谁最能维护你的利益谁就有资格替你做主,这样就等于剥夺了你的选择权,使你只剩下利益而不再拥有权利。


  

  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同于利益与利益的冲突,也不同于权利与利益的冲突。当权利与权利冲突时,各权利主体是平等的,不论是个人作为权利主体还是国家、集体作为权利主体。当利益与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益各方却不一定是平等的,[5]国家利益可能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也可能高于个人利益(但也只是“可能”并不是“必然”)。而权利与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这种冲突发生在同类主体之间(如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国家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冲突,集体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冲突),权利一般应当优于利益。如果冲突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冲突,集体权利与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冲突,孰高孰低不能一概而论,不能绝对地说国家利益高于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或个人利益高于集体权利、国家权利,或集体利益高于国家权利或个人权利。利益不是权利,当利益与权利做比较时,不能完全适用权利冲突或利益冲突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简单地将多数人的利益转变为优于个人权利的集体或团体的权利。”〔2〕(P107)也就是说,多数人的利益不能转变为多数人的权利,集体的利益不能转变为集体的权利,否则往往会“有利于国家行为和侵犯个人行为”,因为政府通常会更关心社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权利,如“公共卫生和安全,公共和平和秩序,防御和财政。”〔2〕(P107)政府为了某些公共“利益”而侵犯个人权利的时候,需要特别慎重,因为他们不是在以权利、而是在以利益对应个人的权利。同样,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仅仅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的“利益”。除了利益之外,权利中的意志、资格等等也都是不得损害的,这样“行使权利的个人”与“其他人”才能平等。如果我们以利益代替权利,认为利益就是权利,就会只将损害利益的行为才视为侵权,而对损害意志、资格的行为忽略不见。“当权利被解释为利益时,证明某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比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责任转移给了那个人。在实践中,这一表达方式使天平向集体利益倾斜。在缺乏珍视人的生命的尊严和个人的内在的道德价值的宗教或哲学传统的社会中,倾斜将更经常发生。相反,权利高于利益的观点预先使结果有利于个人。国家必须证明国家的绝对的、重要的、至少是合法的利益受到了威胁。”〔2〕(P128)权利与利益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那么一致的,有时是很不一致的。权利与利益的差别对个人尤其重要,因为作为“人”他们不仅追求利益,他们还十分看重自己的权利,包括权利中的利益和如何处置自己利益的意志,以及和利益不一定有密切关系的自由。而对国家和集体来说,其权利主要表现为利益(有时也包括与利益有关的意志),与利益没有紧密关系的自由是不太存在的,因为国家或集体作为法人毕竟是拟制人,而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国家和集体的存在往往是自然人为了利益而做的一种结合——虽然也可能有感情或传统、宗教、文化等因素,但至少结合之初或大多数结合是以利益为主的。“从消费者协会、工会一直到(正如许多人所声称的)政治国家本身的存在,基本上都是为了发展某些共同利益。正是由于这些共同利益才可能设想将这些组织的成员凝聚在一起。”〔3〕(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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