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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后有感

  
  国家之治与社会组织之治,根本不同。万万不可将社会组织之治视为国家之治的局部替代,更不能按照所谓的“重要性理论”(据该文作者称:源自德国)以规则规范的对象的重要程度来区分国家之治与社会组织之治的界限——通俗的讲就是:大事国家管,小事社会管。分明又是“关公战秦琼”的思路。社会组织的自治事项,不容他人染指,这其中也包括国家在内。即使是社会组织自治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也不是国家干预的借口。道理再简单不过:我的事项,我管理;你的事项,你管理。而不论管理事项的重大与否。让我们再一次重温那经典的警句:我(国家的公民)的小屋,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唯独国王不能进。

  
  有感于华东政法学院勇开先河,首创(于2000年)在处理学生过程中举行听证会之制度。该校无疑是一所以法学教育为主体的高校。什么是法学教育?知识介绍,几乎就是目前法学教育的全部。区别教育乃至科研水平的标准就只剩下:知识掌握的多与少。古语有云:身教重于言传。一个以法学教育为己任的高校(自然也应该包括各个法学院系、专业),除了转述已有的知识之外,还可以做得更多。该校身体力行,用自己的行动去“触摸”、去“塑造”法治,在无路之处开辟道路。让学生除了可以“听到”法治,居然还可以“看到”、甚至“感受到”法治。其教育的对象已经远远超越于学生,而是扩散至全社会。

  
  古语又云:医不治己(即医生不能治疗自己的疾病)。时代变迁了,当下,这样的医生一定是——庸医。医生应该深谙人体的自然规律,深知防病远重于治病的道理。医生如果不能让自己的身心保持健康的状态,其医术可想而知。同理,教师应该深谙教育的规律,掌握教育的方法和技巧。现实中,如果哪位教师的子女的教育出现了重大问题,该教师的教育水平也就可想而知了(受到不可抗拒的外力的影响除外,例如:教师与子女两地分居等等)。如果该教师还头顶着“教授”、“博导儿”之类的桂冠的话,那些头衔所折射出的专业评价体制恐怕已经烂透了吧。

  
  再一次为华东政法学院的创举喝彩!我们法律人是法治的主角,而不是看客,或者场外评论员。当一所高校拥有了校内规则的制定权的时候,或者是在做出任何与规则有关的实际行动的时候,该校领导者(一个或几个自然人)灵魂深处的意识就会自然显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如果是一个伪法学家,其丑恶嘴脸一定会被真心向法的学生所识破,那么其后所有的美妙说教都会化作一缕青烟,随风飘去。让我们共同深思:学校、教师的教育,完全可以有与现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活学活用,令死记硬背者——无地自容。真的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以法学专业出身(绝无排斥其他专业之意)的社会各界精英,顺势而为(当然不是勉为其难),勇于秉承法治精神,成为推进国家法治的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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