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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后有感

  
  我十分反感某些学人在严谨的论证过程中动不动就拿欧美(泛指域外)的理论和事实来说事儿,除非您对欧美比对中国更熟悉。否则那些千篇一律、相同出处的N道贩子实在令人生厌。这是学界的又一大陋习、又一宗罪状。

  
  国家足球队,毫无疑问是国家出资组建的。一些俱乐部球队,是由民间人士出资组建的。当他们相遇的时候,或者不同国家的国家队相遇的时候,是按照一般的规则比赛呢?还是要专门为国家队单独量身定制一套特殊的规则呢?

  
  学校,是为教育服务的,而不是被权力役使的。搞不清教育的本质,就永远也说不清学校的本性。

  
  现实,并不是现实本身正当性的辩护士或通行证。现实,是不能自己证明自己具有合理性的。恰恰是有了外力,现实才不会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理论状态。现实如此,是所有无能、无力之辈的口头禅。

  
  所有与公立高校相重叠的私立高校的管理,如何定位?如果仅仅因为同样的管理发生在公立高校就被界定为公共管理,而发生在私立高校就被排除在公共管理之外,岂不怪哉?此种管理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管理者的“出身”不同罢了。

  
  该文所提及的“临时户口、粮油关系、人事档案、公费医疗、毕业分配”等事项,假如还存在所谓的公共管理的话,那也一定要搞清楚:是谁依据什么在管理?答案:一定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还有它的形影不离的“屁帘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管理。而一定不会是:公立高校依据校规校记在管理。千万别把与学校有关的行政管理,也错算在学校管理的账上。学校可是担待不起呀。

  
  学生社团,徒有其名,其法律地位含混不清(最简单的疑问:是否独立的社团法人?)。学校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是需要法理及法律依据的。学校管理学生,似乎“顺理成章”,但是管理学生社团恐怕就没有那么“名正言顺”了吧?要让一个社会细胞(自然人或法人)服从一种来自于某个特定组织的正当化的管理,最合乎情理的理由就是:他是该组织的成员。舍此,管理关系很难成立。况且,绝非天下的管理都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

  
  该文认为:凡是对“涉及公法上的权利”的管理,都是公法性质的管理。好一种“线性思维”。但遗憾的是,管理的内容与管理的性质是没有如此的对应关系的。

  
  该文作者给自己“留了一条后路”:随着时代变迁,该文的某些具体结论可能失效。言外之意:该文作者已经意识到了不可阻挡的社会变迁的洪流浩荡而来。对此,在下深表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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