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们(还有银监会、保监会等)压根儿就是挂事业单位羊头、卖行政机关狗肉之徒。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就再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纯粹的企业了。
在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官意识到学校对学生拥有管理权,此种权力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权利,但却误将社会组织的管理权混同于专属国家且专门由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权。法官对学校不同表现形态的管理权的分析十分粗糙,并不细致(可参见拙作《左氏评析“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栏目),因此对此种管理权的定性必然产生偏差。将权力区别于权利是一种进步,但是革命远未成功,还要进一步小心将此权力与彼权力剥离开来。
事业单位从来就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具体表现为被起诉),事业单位概念本身也绝非逃避司法审查的遁词,那里之所以迟迟没有得到法律的眷顾,是因为那里的战斗还不够惨烈,那里奉行着别样的游戏规则。
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光环不恰当的照耀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而不是因该案裁判的优异表现而使其成为经典。
公立高校只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履行教育行政机关所规定、确定的义务,而并非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并肩合作者。
某种范围内的统一考试并非意味着必然与行政管理权联姻。统一的是试题和考试时间(评判标准也尽可能统一)。命题人、阅卷人的选定以及考试全程组织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其他组织配合完成,此种情况下的政府的介入并非权力行为,而是“权威行为”(非常遗憾的是,我们身处的社会除了政府之外,再无其他权威可言了)。试想,如果有某种范围内的相应的自律性、自治性权威组织,类似考试这样的工作(甚至可以包括公务员的录取考试在内)是大可不必烦劳政府大驾的。考试是甄别的过程,而甄别本身是不需要权力的。明白了考试的本质,也就可以让考试和权力说:拜拜了。
无处不在的政府身影,扮演着各不相同的角色,着实迷离了人们的双眼:雌乎?雄乎?两性畸形乎?
火眼金睛是极具价值的,因为有太多的妖魔鬼怪乔装打扮成常人的模样。肉眼凡胎便会误把坏人当好人,误将恶狼叫外婆。深邃的、极富洞察力、鉴别力的双眼,可能是法官在正式解决纠纷之前准确定位纠纷属性的前提条件。
信赖保护,绝非行政法领域的专属原则(其本质就是诚信、安定,在不同部门法领域的表述可能会有不同),而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共同指针。滥用职权与滥用权利,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应受制裁方面也是没有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