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后有感

读《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沈 岿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铺垫、过渡、衔接等并无实质内容的文字被不厌其详的精细雕饰、尽情挥洒,是某些学人(学术而非文学之人)的追求。对此,我十分费解。

  
  凡事皆需从头说起——“痛说革命家史”,更是学界(学术而非文学之界)不成文的规矩。对此,我想当困惑。

  
  没有法律(特指白纸黑字的成文法)的秩序,可能是秩序的至高境界。有太多的人认为:秩序与成文法的多寡呈正相关关系。与其说:那实在是对法律的误解;倒不如说:拥有话语权的人对法律的误导教化——大获成功。法律是被制定法律的人所人为神圣的!

  
  秩序与和谐也并非共生关系,并非秩序越多和谐也就越多。秩序是事实,而和谐是价值。也许,在社群中秩序比和谐更优先,但仅有秩序也是远远不够的。

  
  该文曰:“程肯(未成年之自然人——笔者注)委托其法定代表人”,触目惊心的低级错误:1、“委托”一词显属不当,明显应为法定代理关系;2、“法定代表人”显然应替换为 “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是何原因?不得而知。

  
  “受教育选择权”,不知所云。选择什么?除了学校以外,至少还可以是:受教育的时间、地点等等。要不要使用:吃饭权、穿衣权、如厕权等等如此细化的权利称谓?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在“程肯诉武大附中案”中,该校《学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学生(在此特指借读生——笔者注。而程肯恰恰就是借读生)毕业时只能报考本校高中。”假如这一规定程肯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其报考该校之前是明知的,且在报考之时并未提出异议,那么在本案中程肯就应该受到该项规定的约束。除非,程肯质疑该项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我绝无苛求、责难甚至追究善良、淳朴的国人理应就如此专业的问题提出诉求之意)。但遗憾的是,审理法院对如此重要的内容(武大附中已就此提出抗辩)并未作出任何回应。令人大惑不解。

  
  “母校情结”,恐怕也只有到了撕破脸皮(也就是你死我活)的程度,才会被学生无奈的压抑搁置。更多的情况下,学生即使受到了学校的不公正对待,也会忍气吞声的。“母校情结与恩惠意识”其实是微不足道的,真正制约学生抗争学校的因素是:实力、制度和环境态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