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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义持股的最新监管政策、司法实践和立法动向

  
  (二)粤高速案例

  
  粤高速的前身广东佛开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设立时,向公路沿线的有关公司以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了股份,但部分公司认购股份的资金实际上是来源于其职工或其他自然人。长期以来,各法人股东按照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派发分红给个人。这样就形成了个人以单位名义持有法人股的情况。据统计,原来粤高速约有100余家法人股东存在法人股个人化情况,涉及自然人约12000余人,涉及股份约6200万股。

  
  2006年11月,粤高速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与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沟通,达成了为个人化的法人股股东进行司法确权的方案,即以粤高速为原告(接受个人股东委托)、以佛山市亿信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2007年5月14日至7月29日,代理律师整理好相关自然人的法律文件后,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分批提起诉讼,法院分批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审理,于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先后多次做出判决,将原法人(名义股东)名下的5500多万股股票过户至作为实际出资人的11000多名自然人名下,余下自然人股东因出国、死亡或其他原因,尚未进行司法确权。

  
  (三)海印股份案例

  
  由于历史原因,海印股份设立初期定向募集股份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截至海印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前,该公司共拥有103家非流通股股东单位,除第一大股东海印集团所持海印股份非流通股为2003年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所得外,其余102家法人股东全部为名义股东,其名下直接对应2836名海印股份自然人出资人。由于当时按政策规定法人股不能记在个人名下,所以当时深圳登记结算公司所保存的海印股份法人股股东名册是由原茂名证券登记公司(该公司已于2001年8月14日注销)提供,该份名册与历史事实不符。但是,海印股份在定向募集股份过程中向所有实际出资的自然人发出了自制的《法人股股权证》,并保留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实际出资人名册及历年分红送股领取记录。该份实际出资人名册及相关记录十多年来未有过纠纷。经过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多次磋商并参考韶关、佛山有关上市公司的处理经验,海印股份就彻底解决法人股个人化的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了方案:由海印股份为原告,向茂名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由原茂名证券登记公司登记错误的法人股股东名册,将真实出资人实际持有的股份登记入其个人名下。茂名证券登记公司本应作为本次诉讼的被告,由于该公司已经注销,故本次诉讼的被告方为该公司的承继单位——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油城六路证券营业部。

  
  2007年3月15日,茂名中院作出判决:(1)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原告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注: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的法人股23,956,229股份为无效登记。(2)确认上述第一项23,956,229股股份扣除原告第一大股东海印集团代垫的股改对价6,921,577股后,剩余的17,034,652股份为原告海印股份保管的《股东名册》所记载的2836名实际出资人所有,该2836名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海印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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